印尼有限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由印尼環境部依據危害性及有毒物質管理規定(B3管理規定)發布及管理。本規定中將危害性及有毒物質稱為B3。B3管理規定下有三個化學品清單,分別為印尼可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有限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及禁止使用危害性物質清單。有限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包含於B3管理規定附件II表2中。
► 列入有限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的化學品製造商及進口商,須於首次製造或進口前完成登記。製造商須為產品提供安全資料表(SDS)。進口商及出口商須於進口或出口前進行通報。
► 未列入有限使用危害性及有毒物質清單的化學品進口商,若依B3管理規定被歸類為新物質,則須於進口前進行通報。未被歸類為新物質的化學品則不需遵守相關義務。
法規與標準
► 印尼共和國第74號政府法規(2001年11月26日)關於危害性及有毒物質管理
► 危害性及有毒物質登記與通報程序規定(2017年6月8日)
監管機構
► 印尼環境部
豁免項目
以下化學品不在B3管理規定範圍內:
- 放射性物質,
- 爆炸物,
- 石油及天然氣開採與生產及其加工產品,
- 食品、飲料及其他食品添加劑,
- 家庭醫療用品,
- 化妝品,
- 藥品成分,
- 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前體物質以及其他成癮性物質,
- 化學武器及生物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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