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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更新日期: 2024-11-22
最新發佈
2020-04-29
已實施
2021-01-01
廢除
替代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辦法取代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產業
化學
區域
中國
發證機關
-
主要內容
本條例規定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的基本要求,常規登記和簡化登記的申請與受理、技術審查與決定、變更、撤回與撤銷、備案、後續管理及法律責任。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涉及新化學物質的研究、生產、進口及加工使用活動的環境管理登記,但進口後存放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並整體出口且未經任何加工的新化學物質除外。不適用於藥品、農藥、獸藥、化妝品、食品、食品添加劑、飼料、飼料添加劑、化肥及其他產品,除非其改變為其他工業用途或用作上述產品的原料和中間體;放射性物質除外,但設計為常規使用且有意釋放其所含新化學物質的物品,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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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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