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薬物前體管制名單

項目71
最後更新2026-04-28
EU 薬物前體管制名單
GCIS 簡介
歐盟藥物前體管制名單係根據指令 (EC) 第 273/2004 號及 (EC) 第 111/2005 號所建立,旨在防止可用於非法製造藥物及精神藥物之化學物質之轉移。該等指令分別訂明對藥物前體在歐盟內部市場及歐盟與第三國之間之貿易進行監控之規則。 受管制之物質依轉移之風險分為四類。第一類物質被視為最高風險,並在內部市場及與第三國之間的貿易中受到最嚴格的管制及監控措施。營運者必須持有執照,申請與第三國進行貿易之進口/出口許可,在出口前完成預出口通知,在交貨前取得客戶聲明,並維持完整的交易記錄。第二類物質風險較低,需要在內部市場進行登記並遵守客戶聲明義務,以及對與第三國進行貿易進行登記及預出口通知。第三類物質在內部市場基本不受限制,僅在出口至特定目的國時需要預出口通知。第四類是指含有劑藥腎上腺素/伪劑藥腎上腺素之藥品,僅需進口/出口活動需獲得許可,在內部市場無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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