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知情同意規則(以下簡稱 PIC)在歐盟內實施鹿特丹公約。它促進國際間對危險化學品貿易的共同責任與合作。PIC 管控在歐盟內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特定危險化學品的貿易。對欲將這些化學品出口至非歐盟國家或進口至歐盟的企業,PIC 設定了義務。PIC 於2014年3月1日生效。
PIC 包含兩個重要清單,附件 I 與附件 V。其中,附件 V 是歐盟完全禁止出口的物質清單,這些產品目前已停止使用。附件 V 第1部分屬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第2部分包含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外禁止出口和使用的物質。
附件 I 是出口前需事先通報的物質清單。根據物質的具體危害程度,進一步分為三個子類別,其義務如下:
► 對於附件 I 第1部分列出的物質,歐盟出口商必須在出口至目的地前35天通知所在會員國的主管當局。會員國主管當局經完整性檢查後,將通報提交給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ECHA 再轉交給目的地的主管當局。
► 對於附件 I 第2部分列出的物質,除事先通報外,出口前還必須取得接收國的聲明,即額外要求的明確同意。
► 第3部分的條目需遵守出口通報要求,並且除非在鹿特丹公約的 PIC 通報中公布了進口回應且符合特定條件,否則還需明確同意。
通報內容
- 欲出口的物質、混合物或物品的身份。通常為規則中列出的 EC 號碼、CAS 號碼及化學名稱。
- 出口相關資訊,如原產國、目的國、預計首次年度出口日期、估計出口量、目的國的預期用途、出口商及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
- 需採取的預防措施資訊
- 物理化學、毒理學及生態毒理學性質摘要
- 該化學品在歐盟的用途
- 法規限制及其原因摘要
出口通報時程
- 出口前35天:出口商必須通知其所在地會員國的指定國家主管機關。
- 出口前25天:指定國家主管機關驗證通報並轉交給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 出口前15天:ECHA 將通報發送給進口國的非歐盟指定國家主管機關。
法規與標準
► PIC 規則(歐盟)第649/2012號
► CLP 規則(歐盟)第1272/2008號
► 鹿特丹公約
主管機關
►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
► 歐洲委員會
► 歐盟會員國指定國家主管機關
豁免事項
- 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 放射性物質
- 廢棄物
- 化學武器
- 食品及食品添加劑
- 飼料
- 基因改造生物
- 專利藥品及非消毒劑、殺蟲劑和殺寄生蟲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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