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消耗物質 (ODS) 根據《環境保護與管理法》(EPMA)及《環境保護與管理(臭氧消耗物質)條例》作為危險物質管理,以減少臭氧消耗並保護臭氧層,創造安全健康的環境。這些物質由新加坡國家環境局監管,並列於《環境保護與管理(臭氧消耗物質)條例》附件 A-E 中。
► 進口商、出口商及銷售商須於進口、出口或銷售前申請危險物質許可證。出口許可證或批准須由出口國有關環境主管機關取得。
► 不包含於臭氧消耗物質清單內的化學物質不受相關義務約束。
法規與標準
► 《環境保護與管理條例》(2021年12月31日)
► 《環境保護與管理(臭氧消耗物質)條例》(2008年1月31日)
監管機構
► 國家環境局(NEA)
► 化學品管制與管理部(CCMD)
豁免條款
- 氯氟烴情況:
a. 1995年1月1日或之後註冊的車輛空調,或用於該等車輛的空調;
b. 1993年1月1日或之後安裝的家用或商用製冷或空調設備,或含有任何氯氟烴物質作為製冷劑或該等設備任何絕緣材料的熱泵設備;
c. 壓縮機功率超過一匹馬力的冰箱;
d. 非藥用氣霧劑產品;
e. 絕緣板、板材或管道覆蓋物;
f. 聚苯乙烯板材或成品; - 溴代三氟甲烷情況:便攜式滅火器;
- 溴代三氟甲烷情況:1991年6月17日後批准建築計劃並於1991年12月31日後安裝的消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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