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0日,新加坡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了《環境保護與管理法》(第二附表修訂)(第5號)命令2025及《環境保護與管理(危險物質)(第3號)修訂條例2025》。該提案旨在將氯吡蟲啉、百草枯及其鹽類,不論濃度或配方,全面列入《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及其附屬條例的附表中,作為嚴格管控的危險物質。
產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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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 名稱 身份 |
CAS 編號 |
HS編碼 |
HS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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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吡蟲啉 |
2921-88-22 |
29333990 |
其他含未融合吡啶 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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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130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殺蟲劑,氣霧劑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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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191 |
其他具有除臭功能但未在第38章附註1 或2中指定的殺蟲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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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199 |
其他未具有除臭功能且未在第38章附註1 或2中指定的殺蟲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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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990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鼠藥及類似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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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311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除草劑,氣霧劑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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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319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除草劑,非氣霧劑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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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草枯及其 鹽類 |
4685-14-7 1910-42-5 27041-84-5 2074-59-2 |
29333930 |
百草枯鹽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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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89311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除草劑,氣霧劑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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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89319 |
未在第38章附註1或2中指定的除草劑,非氣霧劑容器 |
該提案於2025年4月28日由新加坡國家環境局首次通報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60天的評論期內未收到任何異議。最終條例於2025年8月12日正式通過,2025年8月27日公布,原定於2025年10月實施的日期延後至2026年2月27日。
條例生效後,這些化學品及含有該等化學品的產品的進口商、製造商及分銷商,將須申請危險物質許可證或執照,方可從事進口、出口、銷售、儲存、使用及運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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