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1日,越南衛生部正式發布第05/2026/TT-BYT號通告,根據第69/2025/QH15號化學品法第15條第4款及第31條第2款,公布家庭及醫療用殺蟲劑和殺菌劑中禁止使用的化學品清單,以及需要信息披露的危險化學品清單。
化學品法第15條第4款規定,部長及部級機關負責人可規定各自部門和領域內禁止使用的化學品。第31條第2款規定,對尚未制定技術規範的產品和貨物中的危險化學品,部長及部級機關負責人應發布需要信息披露的危險化學品清單。本通告即依據該法律框架發布。
化學分類原則
本通告重申,生產或進口化學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依據工業貿易部第01/2026/TT-BCT號通告第7條實施化學分類原則。分類應遵循本通告附錄15的指導,或全球統一化學品分類與標籤制度(GHS)第二次修訂版(2007年)或更新版本的分類原則。
本通告公布的清單:
- 附錄一:家庭及醫療用殺蟲劑和殺菌劑中禁止使用的化學品清單
共列出40種化學品,包括其名稱和CAS號碼。
- 附錄二:家庭及醫療用殺蟲劑和殺菌劑中需要信息披露的危險化學品清單
共列出87種化學品,包括其名稱、CAS號碼及使用限制(例如限制用途、限制使用者群體、限制濃度等)。
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5日起生效。衛生部於2020年6月19日發布的第11/2020/TT-BYT號通告(公布家庭及醫療用殺蟲劑和殺菌劑中禁止及限制使用的化學品清單)自同日起失效。
過渡規定
對於含有附錄二所列危險化學品且在本通告生效日前已取得有效流通登記號的家庭及醫療用殺蟲劑和殺菌劑,生產或進口該類製劑的組織和個人應依據化學品法第32條及政府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體要求
化學品法第32條規定,生產或進口含有危險化學品的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在產品投放市場前,向專業化學品數據庫披露危險化學品的內容信息,並在其門戶網站、電子信息頁面或產品直接供應給買方的場所公開該信息。銷售含危險化學品產品的組織和個人,應向買方提供相關信息和文件,並在主管機關要求時出示。
政府第26/2026/NĐ-CP號法令第29條規定,生產或進口含危險化學品產品的組織和個人須履行以下義務:
- 產品或貨物投放市場前,向專業化學品數據庫申報以下信息:
- 含危險化學品產品名稱
- 危險化學品名稱
- 危險化學品的危害特性
- 含量/濃度
- 含危險化學品產品的使用領域
- 披露危險化學品的組成、含量及使用限制建議,並在組織或個人的門戶網站、電子信息頁面、產品直接供應場所及產品標籤上展示該信息。
- 生產或進口含危險化學品產品的組織和個人負責保存紙本或電子記錄,以證明披露信息的準確性,並應在主管機關要求時出示。
- 生產或進口含危險化學品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對披露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執行責任
本通告明確相關方的執行責任:預防醫學部門可根據實際管理需求,建議衛生部長考慮修訂或補充清單。自含有尚未列入附錄二的危險化學品製劑獲得新流通登記號之日起10日內,各省及直轄市衛生部門須向衛生部或預防醫學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及登記檔案副本。生產或進口附錄二所列危險化學品製劑的組織和個人必須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