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5日,泰國’s工業部正式發布了《危險物質清單》修正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6年6月15日。該草案旨在進一步履行泰國作為《化學武器公約》(CWC)締約國的國際義務,並加強對特定危險物質的管控。
背景
根據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CW)於2019年12月23日發布的文件S/1820/2019,CWC締約國大會第24屆會議於2019年11月27日批准在《公約》化學品附件中新增四種附表1化學品(編號13至16)。該決定於2020年6月7日對所有締約國生效。
作為公約締約國,泰國工業工程廳(DIW)於2021年3月25日召開國家協調委員會第1/2021號會議,一致同意向危險物質委員會提議將這四種新增化學品列為工業工程廳管轄下的第4類危險物質。
目前,根據CWC管制的危險物質分散在工業部《危險物質清單》及其修正案的附件5.1和附件5.5中。多個清單並存可能影響監管效能。因此,泰國工業部認為有必要調整相關危險物質。
草案修正主要內容
- 從附件5.1中刪除某些物質
共有43種危險物質將從附件5.1中刪除,並重新歸類至附件5.5。此調整僅為根據CWC促進分類管理,不影響其作為《危險物質法》(B.E. 2535 (1992))及其下位法所管制危險物質的地位。
- 重命名附件5.5
附件5.5將更名為「根據《化學武器公約》管制的物質」。該附件將包含總共1,378種危險物質。
- 在附件5.5中新增4種管制化學品
2019年新增至CWC附表(共涵蓋144個化學品項目)的四種化學物質將被納入附件5.5,並指定為「第4類危險物質」。一旦修正草案獲得批准,這四種物質將受到嚴格管制。根據《危險物質法》,其生產、進口、出口或持有將被禁止。
這四種物質為:
- 第13號:P-烷基(H或≤C10,包括環烷基)N-(1-(二烷基(≤C10,包括環烷基)氨基))亞烷基(H或≤C10,包括環烷基)磷醯胺氟化物及其相應的烷基化或質子化鹽
- 第14號:O-烷基(H或≤C10,包括環烷基)N-(1-(二烷基(≤C10,包括環烷基)氨基))亞烷基(H或≤C10,包括環烷基)磷醯胺氟化物及其相應的烷基化或質子化鹽
- 第15號:甲基-(雙(二乙基氨基)亞甲基)磷醯胺氟化物
- 第16號:氨基甲酸酯(二甲基氨基甲醯氧基吡啶的季銨和雙季銨鹽)
相關負責機構、進口商、出口商、製造商、持有人及過境運輸商可在2026年6月15日前向泰國工業部提交意見。工業工程廳將負責後續的危險物質分類與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