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6年5月21日,中華民國(臺灣)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針對第二批指定優先既有化學物質(PECs)補充資料提交之規劃,召開企業諮詢會議。會議中說明了啟動此類PECs註冊的相關計畫。會議涵蓋四大主題:既有化學物質註冊發展歷程、物質篩選與管理架構、暴露資訊與評估管理,以及第二批PEC物質清單。
一、既有化學物質註冊發展歷程
2016年,臺灣地區啟動第一階段既有化學物質註冊。隨後於2020年,針對第一批106種PEC物質展開標準註冊,要求提交物質特性資訊以及危害與暴露評估資料。截至2024年底,第一批PEC物質的特性資料註冊已完成。自次年起,第一批PEC物質的危害與暴露評估資料指定期限註冊正式開始。近期,臺灣地區環境主管機關啟動了第二批PEC物質及其補充數據項目的註冊作業。
與第一批相比,第二批PEC物質的註冊申請資料更貼近目前臺灣地區企業的營運現況。因此,註冊資料將作為起點,之後每年進行更新。
化學署主動蒐集物質危害資訊,識別資料缺口。優先採用替代測試方法等方法填補危害特性資料。若仍存在不足之處,則要求企業透過聯合註冊完成必要資訊。
企業提交用途與暴露資訊,化學署則進行風險評估,以判定風險是否可控。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分級風險管理措施。
二、物質篩選與第二批PEC物質清單
根據過去五年的年度申報數據,臺灣地區環境主管機關篩選並彙整出年製造或進口量達1噸以上的物質清單,共計11,287種物質。
經與授權清單、高關注物質清單、內分泌干擾物質評估清單、PBT評估清單及內分泌干擾物質篩選計畫第二階段清單進行比對後,主管機關初步篩選出28種須評估的既有化學物質。該清單已於2025年11月公布並公開徵詢意見。在檢視這28種物質的物理/化學、毒理及生態毒理資訊,並綜合考量其用途與危害/暴露特性後,最終確定九種物質作為第二批須補充資料的PEC物質(詳見表1)。
表1:第二批指定既有化學物質之用途與暴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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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物質名稱 |
主要危害與國際管理現況 |
臺灣地區管理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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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物引起之危害 |
異丁烷 (75-28-5) |
① 本質非高度危害,但若丁二烯不純物濃度達≥0.1%,必須分類為致癌物第1A類、生殖細胞致突變物第1B類;受歐盟多項限制;不得供一般大眾或消費者使用。 ② 臭氧前驅物(VOC);多國訂有排放規範。 ③ 用作氣霧推進劑;加壓氣體,易燃;多國訂有規範。 |
w 常見用途:冷媒、氣霧推進劑、燃料、有機合成中間體。 w 受法規管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w 優先管理化學品(第2條第3項–具臨界量之化學品); w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w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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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化處理重環烷餾分油(石油) (64742-52-5) |
① 若IP346二甲基亞碸萃取法萃取物>3%,必須分類為致癌物第1B類;受歐盟多項限制。 ② 日本將低度精煉油分類為致癌物第1A類;高度精煉油則不分類。 ③ 美國、加拿大及Concave評估為基礎油;通常為高度精煉,PAH含量大多<3%。 |
w 常見用途:潤滑劑、基礎油、金屬加工液、其他功能性油品。 w 無直接針對該物質之管制;依水污染防治法(油脂類)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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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劑精製重石蠟餾分油(石油) (64741-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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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50 氫化處理中性油基潤滑劑(石油) (72623-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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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癌性油品 |
煤焦油 (8007-45-2) |
① 致癌物第1類。 ② 歐盟嚴格管制:≥0.1%不得供一般大眾或消費者使用。 ③ 美國CERCLA列為有害物質;洩漏須通報。 ④ 日本化審法優先評估化學物質;需提供詳細用途資料;訂有工作場所暴露標準。 |
w 常見用途:木材防腐、化學品/材料原料。 w 受法規管制:CNS 14495木材防腐劑; w 禁用於化粧品;水污染防治法(設施/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w 空氣污染防制法(有害空氣污染物–致癌性PAHs); w 優先管理化學品(第2條第2項–CMR第1類); w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特定管理物質第C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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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煤焦油 (65996-93-2) |
① 致癌物第1A類、致突變物第1B類、生殖毒性物質第1B類。 ② 歐盟授權清單;落日日期(2020年10月4日)後,僅允許授權用途(主要為特定工業用途,如鋁冶煉用碳電極)。 ③ 美國及日本訂有職業暴露標準(煤焦油瀝青揮發物)。 |
w 常見用途:電鍍/藥品原料、絕緣填充料。 w 受法規管制:致癌性PAHs列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w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w 工作環境容許暴露濃度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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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殘渣油 (64741-56-6) |
① IARC第2B類致癌物,但歐盟註冊資料未將其分類;歐盟未規劃進一步評估。 ② 美國或日本未查得管理規定。 |
w 常見用途:道路建設用瀝青、潤滑劑或其他油品生產。 w 受法規管制:空氣污染防制法(粒狀物);水污染防治法(懸浮固體、油脂類); w 工作環境容許暴露濃度標準(總粉塵、呼吸性粉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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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中間體使用,但反應不完全時仍可能導致暴露之物質 |
4-三級丁基苯甲酸 (98-73-7) |
① 生殖毒性物質第1B類。 ② 受歐盟多項限制;≥3%不得供一般大眾或消費者使用。 ③ 歐盟ARN指出,因其作為中間體使用且已有調和分類之管理措施,無需進一步行動。 ④ 部分歐盟國家(荷蘭、瑞士、德國)訂有職業暴露標準。 ⑤ 日本允許用於食品設備、容器、包裝。 |
w 常見用途:有機合成中間體、聚合物/樹脂添加劑之前驅物。 w 受法規管制:優先管理化學品(第2條第2項–CMR第1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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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羥基-2-甲基丙腈(丙酮氰醇) (75-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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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急性水生毒性第1類。 ② 受歐盟多項法規管制(如海洋環境、廢棄物指令)。 ③ 美國CERCLA列為有害物質;洩漏須通報。 ④ 日本列為有害物質、水污染/土壤污染物。 |
w 常見用途:有機合成中間體;用於農藥、藥品、聚合物工業之產品。 w 受法規管制:水污染防治法(氰化物); w 空氣污染防制法(氰化物、HCN); w 工作環境容許暴露濃度標準(氰化物、HCN); w 優先管理化學品(第2條第3項–具臨界量之化學品)。 |
三、後續評估與管理之優先順序
針對第二批PEC物質之後續評估規劃,臺灣地區環境主管機關將借鑒第一批標準註冊之實施經驗。調整方式如下:化學署將先審視國際資訊,建立危害數據,向註冊人蒐集暴露資訊,再進行評估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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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蒐集 |
w 核心任務:企業自願提交物質用途與暴露資訊。 w 暴露資訊:實際操作數據,例如不純物、下游使用條件。 w 危害資訊:優先採用替代測試方法;必要時,多家企業共同進行測試以避免重複投入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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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評估 |
w 初步評估:使用修正版TRA工具。 w 動態調整: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風險是否可控,並進行修正。 w 風險可控之標準:物質大多出口;僅限工業用途且已有管理法規;營運企業數量少;下游風險可識別且可控;其他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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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溝通 |
w 個案管理:針對少量或特定風險用途制定個別管理計畫。 w 納入供應鏈管理,列為關注化學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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