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6年5月7日,中華民國勞動部發布公告,宣布對《危險化學品標示及危害通訊規則》之部分條文及第5條第1附件、第12條第3及第4附件的建議修訂草案。
背景
《危險化學品標示及危害通訊規則》係依據勞動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3項之授權所設立。自2007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以來,已修訂兩次,最近一次為2018年11月9日。為配合聯合國全球統一化學品分類及標示制度(聯合國GHS)第8次修訂版及台灣標準CNS 15030最新內容,並為加強上游廠商提供之安全資料表(SDS)之準確性,勞動部已提出此修訂草案。
八項主要修訂
釐清豁免,將「藥品」分為「藥品」及「醫療設備」(修訂第4條)
原「藥品」一詞分為「藥品」及「醫療設備」兩項獨立項目。不適用於本規則之項目包括:工業廢棄物、菸草或菸草製品、食品、飲料、藥品、醫療設備、化妝品、成品、非工業用一般消費品、滅火器、反應容器中進行化學反應的中間體,以及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調整危害分類及控制值(修訂第5條第1附件、第12條第3附件)
- 基於聯合國GHS第8版及CNS 15030,增設危害類別「已敏化爆炸物」。將「易燃氣體類別1」分為1A及1B子類別。修訂「易燃噴霧」為「噴霧及加壓化學品」。
- 對呼吸道敏化劑類別1及皮膚敏化劑類別1,若子分類資料不足,可分類為類別1。
- 參考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國際實踐,刪除急毒性類別5、皮膚腐蝕/刺激類別3,及吸入危害類別2。
- 關於控制值:呼吸道或皮膚敏化劑之控制值修訂為0.1%;增設吸入危害類別1之新控制值1.0%。
修訂安全資料表(SDS)(修訂第12條第4附件)
基於聯合國GHS第8版:第3節(組成/化學品資料)刪除「化學性質」欄位;第9節(物理及化學性質)刪除「嗅覺閾值」及「蒸發速率」,增設「動力黏度」及「粒子特性」;第14節(運輸資訊)增設「散裝運輸」要求;第16節(其他資訊)刪除「準備者」欄位。
添加修正 SDS 錯誤的規定(新條款 15-1)
若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所提供的 SDS 包含錯字、遺漏或其他明顯錯誤,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將發出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修正。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進行修正將導致罰款,並將公佈該企業實體/雇主、負責人、處罰日期、違反規定及罰款金額。
刪除連接運輸標籤與 GHS 标籤的過渡措施(已刪除條款 16)
考慮到根據聯合國建議的九種運輸危害類別已與 GHS 标籤協調一致,原條款 16(要求指定人員在運輸工具進入工作場所時確認標籤轉換)已刪除。
添加吸入危害類別 1 的成分不適用 SDS CBI 秘密申請(修訂條款 18-1)
若有害化學成分屬於吸入危害類別 1,則不得允許申請保留 SDS 内容的秘密(CBI 主張)。
設定生效日期(修訂條款 23)
修訂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但第 5 條款附件 1 和第 12 條款附件 4 則於 202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開諮詢
有關此通知的任何意見或建議應在官方公告日後 60 天內提交給勞動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並使用提供的意見表單。
CIRS 提醒
關於有害化學品標籤與危害通訊規則的修訂草案,CIRS 組織提醒相關企業注意以下事項:
利用過渡期及早開始合規調整。部分規定有寬限期直至 2028 年。建議企業提前參照聯合國 GHS 第 8 版及新的 CNS 15030 標準,並準備更新分類、標籤及 SDS。
全面審查化學品的危害分類。注意新增加的危害類別、部分類別的分割與重命名,以及已刪除的類別。重新評估相關產品的分類結論。
根據新格式修訂 SDS。新 SDS 版本刪除了數個舊欄位,添加必要的技術參數及運輸規定。企業應更新其模板並及時審查現有 SDS 以避免錯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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