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受環境保護與管理法案(EMPA)管制的危險物質清單

东盟
新加坡

該危險物質清單由國家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與管理法》(EPMA)、《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危險物質)及《環境保護與管理法》(消耗臭氧層物質)制定。由NEA管制的危險物質具有引發大規模災害的潛力,毒性高且污染嚴重,或產生難以處理的有毒廢物,並列於EPMA第一部分附表2中。

► 凡欲進口、銷售或出口任何受《環境保護與管理法》(EPMA)管制的危險物質者,須取得許可證。凡欲購買、儲存及/或使用任何受《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危險物質)規例管制的危險物質者,須取得許可證。凡欲運輸超過《環境保護與管理法》(危險物質)規例所規定限量的任何危險物質者,須取得運輸批准。危險物質許可證持有人必須依照CCMD指定的格式記錄危險物質庫存的移動。

► 不在危險化學品清單內的化學品不受相關危險化學品義務約束。

 

法規與標準

《環境保護與管理規例》(2021年12月31日)
《環境保護與管理(危險物質)規例》(2023年3月1日)
《環境保護與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規例》(2008年1月31日)

監管機構

► 國家環境局(NEA)
► 化學品管制與管理部(CCMD)

豁免條款

  1.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以下物質的膠黏劑: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多氯萘或短鏈氯化石蠟;
  2. 防污組合物,但不包括—(a)含三丁基錫化合物者;及(b)含鉛化合物的防污塗料;
  3.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石棉的建築材料;
  4. 陶瓷;
  5. 乳膠漆;
  6. 電氣閥門;
  7. 琺瑯;
  8. 爆炸物;
  9.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以下物質的填充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或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10. 煙火;
  11.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以下物質的釉料: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或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12. 膠水;
  13. 墨水;
  14. 清漆溶劑;
  15. 裝載材料;
  16.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多氯萘或短鏈氯化石蠟的潤滑劑;
  17. 火柴;
  18. 除柴油和汽油外的機動燃料;
  19.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以下物質的油漆:石棉、鉛化合物、汞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多氯萘或短鏈氯化石蠟;
  20. 藥用氣霧劑;
  21. 攝影用紙;
  22.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三丁基錫化合物、多氯萘或短鏈氯化石蠟的顏料;
  23. 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推進劑;
  24. 橡膠;
  25. 不含本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義之全氟辛酸(PFOA)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或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清漆;
  26. 維管植物及其種子。

如何獲取清單?

  1. 點擊 此處 查詢最新庫存
  2. 聯繫CIRS集團購買最新版本(Excel格式)

如有任何疑問,請通過 chemicals@cirs-group.com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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