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業貿易部 (MOIT) 最近發布了第 15/2026/TT-BCT 號通函,該通函修訂並補充了其第 38/2025/TT-BCT 號通函的某些條款(該通函原來提供修訂和補充 MOIT 管理行業行政程序下規定的規定的內容)。它明確規定,接收、評估、發放、調整、重新發放和撤銷多類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的權力已下放給省人民委員會。 此決定從 2026 年 4 月 10 日生效。
根據第 15/2026/TT-BCT 號通函第 3 條第 2 款,工業貿易部部長授權省人民委員會——即組織或個人總部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負責接收文件、評估、發放、調整、重新發放和撤銷第 1 類危險物品(不包括工業炸藥和炸藥前體)、第 2 類、第 3 類、第 4 類和第 9 類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此授權特別基於政府法令第 105/2025/NĐ-CP 號(該法令詳細說明了消防、消防和救援法某些條款和實施措施)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協調地實施此項,MOIT 在 2026 年 3 月 26 日發布了第 555/QĐ-BCT 號決定,發布了屬於 MOIT 管理職能的新開發和修訂的行政程序。
同時,在 2026 年 4 月 2 日,MOIT 對直轄市和省的人民委員會發布了第 2265/BCT-ATMT 號正式通報,建議省和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指導和組織發放、調整、重新發放和撤銷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並加強與相關機構在管理、檢查和處理危險物品運輸活動違規行為以及根據法律規定發放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方面的協調。
從 2026 年 4 月 10 日開始,運輸第 1 類危險物品(不包括工業炸藥和炸藥前體)、第 2 類、第 3 類、第 4 類和第 9 類危險物品的組織和個人應將其申請提交至其總部或分支機構所在的省人民委員會,以獲得規定的危險物品運輸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