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目第82號已被加入REACH限制清單(附件XVII)-2025年10月21日

時間請提供需要翻譯的文本。2025-10-21

2025年10月2日,歐洲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歐盟法規(EU) 2025/1988,修訂了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的附件XVII,明確限制在消防泡沫中使用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該修訂於10月3日刊登於歐洲聯盟官方公報.

修訂內容

以下條目已被新增至(EC) No 1907/2006限制物質清單:
物質 CAS號碼 EC號碼

限制條款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 -

1. 自2030年10月23日起,禁止在消防泡沫中以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的濃度投放市場或使用。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鹽類及PFOS相關化合物C8F17SO3X,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及PFOA相關化合物,以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鹽類及PFHxS相關化合物,這些均涵蓋於法規(EU) 2019/1021附件I中;

(b) 線性及支鏈全氟羧酸,化學式為CnF2n +1-C(= O)OH,其中n = 8、9、10、11、12或13(C9-C14 PFCAs),包括其鹽類及任意組合,受限於條目68;

(c) 十一氟己酸(PFHxA)、其鹽類及PFHxA相關物質,使用受限於條目79。

3. 在確定所有PFAS總和的濃度時,應包括第2款中適用的豁免物質。

4. 作為第1款的例外,經過依據最佳可用技術清潔的設備產生的無氟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總和的濃度不得超過50毫克/升,但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歐盟委員會應於2030年10月23日之前審查此豁免。

5. 作為第1款的例外,PFAS可於以下情況以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投放市場:

(a) 直至2026年10月23日,便攜式滅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直至2027年4月23日,便攜式滅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直至2035年10月23日,以下用途的消防泡沫:

(i) 受指令2012/18/EU涵蓋的設施。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機場)不涵蓋於此豁免;

(ii) 海上石油及天然氣產業設施;

(iii) 軍用船艦;

(iv) 2025年10月23日前已配備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作為第1款的例外,PFAS可於以下情況在消防泡沫中以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使用:

(a) 直至2027年4月23日,用於:

(i) 訓練和測試,除功能性測試消防系統外,前提是所有排放均被控制;

(ii) 公共消防服務和執行公共消防職能的私人消防服務,除非該等服務介入指令2012/18/EU涵蓋設施的工業火災,且僅為該目的使用泡沫及設備;

(b) 直至2030年12月31日,便攜式滅火器中;

(c) 直至2035年10月23日,適用於第5款(c)點所述情況。

歐盟委員會應於該豁免有效期結束前審查第(c)點下的豁免。

7.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據第1款及第6款(c)點規定,使用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的消防泡沫,須遵守本款條件。使用者應:

(a) 確保消防泡沫僅用於涉及易燃液體(B類火災)的火災;

(b) 將消防泡沫對環境區域的排放及對人類的直接和間接暴露降至技術和實務上可達的最低水平;

(c) 在技術和實務上可行的情況下,確保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包括來自消防泡沫使用的廢水)分別收集,並確保其妥善處理,使PFAS成分被破壞或不可逆轉轉化;

(d) 制定專門針對含PFAS消防泡沫使用地點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計劃」,該計劃應包括:

(i) 現場消防泡沫使用條件及用量的詳細資料,記錄如何達成(b)點所述條件;

(ii) 根據(c)點的收集及妥善處理資訊;

(iii) 設備清潔與維護的類型及方法細節;

(iv) 發生消防泡沫意外洩漏/溢出時的應變計劃,包括相關後續行動的文件;

(v) 含PFAS消防泡沫替代為無氟消防泡沫的策略。

該管理計劃應每年審查,並保存至少15年,供主管機關依要求檢查。

8.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場的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的消防泡沫(不含便攜式滅火器)須依第10款標示。除非相關會員國另有規定,標籤應以該消防泡沫投放市場的會員國官方語言書寫。

9. 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PFAS消防泡沫使用者須確保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包括廢水)依第10款標示,當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除非相關會員國另有規定,標籤應以該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產生及處理地點的會員國官方語言書寫。

10. 為第8及第9款之目的,標示應包含以下文字: 

“警告: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毫克/升”。此資訊應明顯、清晰且永久標示。

11. 本條目適用以下定義:

(a) “便攜式滅火器”指設計為手提操作,工作狀態下質量不超過20公斤,符合標準EN3-7;容量不超過150公升的移動滅火器,符合標準EN-1866;以及符合標準EN-16856的噴霧罐滅火器;

(b) “消防泡沫”指用於滅火的泡沫混合物,包括但不限於消防泡沫濃縮液及用於產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 “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指尚未用於滅火的消防泡沫。

本法規自刊登於歐洲聯盟官方公報後第20日生效,具有普遍約束力,並直接適用於所有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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