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知要求
3.1 責任持有人
進口商及下游客戶將特定危險混合物投放市場,負責向指定機構提交資訊。位於歐盟的責任持有人不可由非歐盟供應商取代。
表3-1 責任持有人
| 角色/活動 |
責任持有人 |
備註 |
| 進口商及下游客戶 |
進口 |
是 |
依附錄VIII提交通知 |
| 配方製造 |
| 重新包裝 |
| 重新灌裝 |
| 委託配方 |
| 分銷商 |
重新標籤 |
是 |
若上游客戶提交的通知中未包含國家、商業名稱或UFI,分銷商需自行提交。 |
| 重新品牌化 |
| 零售 |
|
商業代表
(諮詢) |
否 |
顧問非責任持有人,但可協助準備及提交通知。 |
3.2 自願通知
公司可對分類為環境危害或非危害的混合物進行自願提交。若混合物被分類為健康及物理危害,且被下游配方製造商作為MIM(混合物中的混合物)用於配製其他混合物,供應商可進行自願提交以保護其商業機密。
非歐盟公司
理想情況下,危險混合物的非歐盟供應商應向其客戶(歐盟進口商)披露整個混合物配方資訊,以便後者進行提交。
然而,因保密原因,可能無法或未提供依附錄VIII完整資訊,歐盟進口商可要求非歐盟供應商透過任何願意提供附錄VIII所需完整資訊的歐盟法人自願提交。歐盟進口商隨後可引用該提交以取得UFI號碼,進行自身提交。
3.3 需通知的對象
投放於歐盟市場並基於健康或物理效應被分類為危險的混合物需進行通知。若產品為物品(用作容器或支撐材料)與混合物的組合,例如印表機墨盒中的墨水及濕式清潔巾上的溶液,亦應通知。產品僅在提交通知後方可投放市場。
3.4 豁免
-
僅分類為環境危害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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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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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海關監管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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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科學研究與開發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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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及獸醫藥品;
-
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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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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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或飼料;
-
僅分類為加壓氣體的混合物;及
-
爆炸物。
3.5 通知內容
通常需提交以下四部分資訊於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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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者詳細資料:名稱、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增值稅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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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訊:活躍市場、商業名稱、主要預期用途、最終使用類型、包裝類型及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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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物資訊:名稱、物理狀態、顏色、pH值、100%成分、GHS分類及標籤元素、毒理資訊;及
-
UFI。
公司可提供混合物的安全資料表以補充通知所需資訊。
3.6 更新提交
當健康及物理GHS分類變更、增加新商業名稱、新UFI或新增毒理資訊時,必須進行更新提交。若僅包裝或緊急電話變更,公司亦可進行更新提交。會員國指定機構可要求公司說明部分資訊並進行更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