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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GHS

Neso Zhao
2024-04-18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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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來西亞GHS法規前沿

於1994年2月24日,馬來西亞聯邦公報發布了職業安全與健康法1994(法案514或OSHA 1994),這是規範職場安全與健康的主要立法。其目的是進一步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與福利,並保護他人免受與工作活動相關的安全或健康風險。

於2013年10月11日,最新的GHS法規在馬來西亞聯邦公報中發布——職業安全與健康(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及安全資料表)法規2013(CLASS法規2013)。此法規的前身是職業安全與健康(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包裝及標籤)法規1997(CPL法規)。根據OSHA 1994第37條,職業安全與健康部(DOSH)於2014年4月16日發布了CLASS法規2013的指導文件——2014年化學分類與危害通訊行業實務守則。CLASS法規2013是基於聯合國GHS第3版制定,相較於CPL 1997在分類上有重大變更。為確保所有相關機構有足夠時間遵守CLASS法規2013,自ICOP CHC 2014公告日起給予一年完整準備期。這意味著CLASS法規2013於2014年4月17日實施,並於2015年4月17日強制執行。須注意的是,在過渡期間,仍需遵守OSHA 1994。

ICOP CHC 2014包含4個主要部分,分別是:

  1. 已分類化學品清單(229種物質);
  2. 化學品分類;
  3. 危害通訊:標籤及安全資料表(SDS)
  4. 商業機密資訊(CBI)。

2019年10月11日,DOSH發布了2013年分類法規第一部分的修訂文件——化學分類與危害通訊行業實務守則(修訂)2019。化學分類清單中現列有662種物質。

 

2. 馬來西亞採用的GHS分類

馬來西亞的詳細分類資訊如下:

物理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細分
1 爆炸物 不穩定爆炸物 第1.1類 第1.2類 第1.3類 第1.4類 第1.5類 第1.6類
2 易燃氣體 第1類 第2類          
3 易燃氣霧劑 第1類 第2類          
4 易燃液體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5 易燃固體 第1類 第2類          
6 助燃氣體 第1類            
7 助燃液體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8 助燃固體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9 受壓氣體 壓縮氣體 液化氣體 冷藏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10 自反應性化學品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F型 G型
11 自燃液體 第1類            
12 自燃固體 第1類            
13 自熱化學品 第1類 第2類          
14 與水接觸時會釋放易燃氣體的化學品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15 有機過氧化物 A型 B型 C型 D型 E型 F型 G型
16 對金屬腐蝕 第1類            

健康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細分
1 急性毒性(口服)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2 急性毒性(皮膚)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3 急性毒性(吸入)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4 皮膚腐蝕或刺激 第1/1A/1B/1C類 第2類    
5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 第1類 第2類    
6 呼吸道過敏 第1類      
7 皮膚過敏 第1類      
8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第1A/1B類 第2類    
9 致癌性 第1A/1B類 第2類    
10 生殖毒性 第1A/1B類 第2類 對哺乳的影響  
11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單次暴露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12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重複暴露 第1類 第2類    
13 吸入危害 第1類      

環境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細分
1 對水生環境有害–急性危害 第1類      
2 對水生環境有害–慢性危害 第1類 第2類 第3類 第4類
3 對臭氧層有害 第1類      

 

3. 馬來西亞的SDS要求

供應商應向化學品接收者提供每種供應的危險化學品的最新SDS,即使是未被分類為危險但符合下表規定濃度的化學品,也應提供SDS文件。與標籤要求相同,SDS應以國家語言和英語雙語編寫。

危害類別 臨界值
急性毒性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皮膚腐蝕或刺激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呼吸道致敏 濃度達0.1%或以上(≥ 0.1%)
皮膚致敏 濃度達0.1%或以上(≥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類別1) 濃度達0.1%或以上(≥ 0.1%)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類別2)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致癌性 濃度達0.1%或以上(≥ 0.1%)
生殖毒性 濃度達0.1%或以上(≥ 0.1%)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 – 單次暴露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 – 重複暴露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吸入危害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對水生環境有害
濃度達1.0%或以上(≥ 1.0%)

各健康及環境危害類別的臨界值

SDS應按照以下標題並依序呈現:

  • 第1節:危險化學品及供應商識別;
  • 第2節:危害識別;
  • 第3節:危險化學品成分及資訊;
  • 第4節:急救措施;
  • 第5節:滅火措施;
  • 第6節:意外釋放措施;
  • 第7節:操作與儲存;
  • 第8節:暴露控制與個人防護;
  • 第9節:理化特性;
  • 第10節:穩定性與反應性;
  • 第11節:毒理學資訊;
  • 第12節:生態資訊;
  • 第13節:廢棄處理資訊;
  • 第14節:運輸資訊;
  • 第15節:法規資訊;
  • 第16節:其他資訊。

須注意,SDS上的危害象形圖尺寸:至少1公分x1公分且小於2公分x2公分。若危險化學品同時為管制毒物,急救建議應與第4節急救措施中國家毒物中心要求一致。第8節暴露控制與個人防護中,若無馬來西亞職業安全與健康(有害健康化學品使用及暴露標準)規定之允許暴露限值(PEL),則應採用國際公認的暴露標準或其他國家的暴露標準(如有)。國際標準範例包括英國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SE)、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會(ACGIH)或德國最大工作場所濃度(German MAK)。若化學品被分類為致癌物,SDS此節應包含替代或隔離該化學品於工作場所的建議。

此外,ICOP CHC 2014第4節介紹了關於商業機密資訊(CBI)成分資訊的注意事項。CBI聲明應限於混合物中化學名稱及其濃度,其他資訊應依法規要求提供。CBI資訊應於要求時向DOSH主管披露。若成分身份為商業機密,可使用通用名稱描述危險成分。通用名稱依化學功能團或影響其化學性質的元素命名。ICOP CHC 2014第4.3.2節提供了 120個推薦通用名稱清單。關於CBI濃度,允許使用以下濃度範圍或更窄範圍描述成分濃度。

<1%
1至<3%
3至<5%
5至<10%
10至<30%
30至60%
>60%

允許作為CBI聲明成分的濃度範圍

 

4. 馬來西亞 GHS 安全標籤要求

根據2013年分類法規第IV部分的要求,GHS安全標籤須永久包含以下資訊:

(a) 產品識別碼(須與安全資料表中一致);
(b) 供應商識別;
(c) 警示詞;
(d) 危害說明(容器或包裝125 mL可省略);
(e) 危害圖示,尺寸為標籤表面積的十五分之一,但最小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毫米(10毫米 x 10毫米),若使用危害圖示GHS01則必須使用,GHS02和GHS03的使用為可選(不包括自反應化學品B型和有機過氧化物B型);
(f) 預防措施說明(容器或包裝125 mL可省略);
(g) 標示文字:「使用前請閱讀安全資料表」(適用於容器或包裝125 mL,常規包裝可省略);
(h) 馬來西亞當地24小時緊急電話號碼(含區號)。若為進口危險化學品,可包含外國製造商的24小時聯絡電話以供緊急諮詢;
(i) 字母與數字須為印刷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7點,字母與數字顏色須為黑色;
(j) 使用國家語言及英語。

若物質列於ICOP CHC 2014第1節的分類化學品名單中,應優先使用該名單上的名稱作為識別。混合物的產品識別碼應為混合物的商業名稱或指定名稱。與安全資料表的差異在於標籤上不得出現超過6條預防措施說明,除非為反映危害性質與嚴重程度所必需。可省略冗餘資訊。若危害分類導致預防措施說明重複,該資訊僅需出現一次。

一般標籤範例

小包裝標籤範例(125mL)

隨著聯合國GHS規範的更新與修訂,馬來西亞的分類缺少了去敏感化爆炸物、吸入危害第2類、易燃氣體(化學不穩定氣體A/B、點燃氣體)等。為符合最新的聯合國GHS要求,DOSH於2022年6月13日發布修訂2013年分類法規的提案,並已完成徵求公眾意見(截至2022年8月15日)。

2013年分類法規擬議修訂內容:

1)  安全資料表
更新後的安全資料表須於更新後6個月內提供,標籤要求相同。此前為盡快提供,未明確時限。

2)  標籤
125毫升容器的標籤要求擴展至250毫升;
危害分類變更須於6個月內更新標籤。相比原先3個月要求,期限延長為兩倍;

標籤尺寸要求基於表面積。因此,規範附錄4中的詳細標籤尺寸表已被精細化(見下表)。

包裝內容 標籤尺寸(毫米)
不超過3公升 如可行,至少52 x 74
超過3公升但不超過50公升 至少74 x 105
超過50公升但不超過500公升 至少105 x 148
超過500公升 至少148 x 210

標籤尺寸(現行)

包裝內容 標籤尺寸(平方毫米) 圖示尺寸
不超過3公升 如可行,至少3850平方毫米 至少10毫米 x 10毫米
超過3公升但不超過50公升 至少7770平方毫米 至少23毫米 x 23毫米

超過50公升但不

超過500公升
至少15540平方毫米 至少32毫米 x 32毫米
超過500公升 至少31080平方毫米 至少46毫米 x 46毫米

標籤尺寸(修訂)

3) 分類
新增兩個危害類別:受壓化學品(第1-3類)及去敏感化爆炸物(第1-4類);
更新易燃氣體的危害類別;
易燃氣霧劑改為氣霧劑,新增氣霧劑第3類;
新增皮膚腐蝕或刺激第3類;
將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第2類細分為2A和2B;
更新呼吸道致敏/皮膚致敏第1類為1A和1B;
吸入危害的臨界值由>=10%調整為>=1%。

此提案旨在與聯合國GHS第8版保持一致。馬來西亞將很快發布新版GHS法規文件。

 

附錄

  1. 2014年化學分類與危害通訊行業實務守則.pdf
  2. 199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法案514或OSHA 1994)
Neso Zhao
ChemRadar 法規分析師
目录
1. 馬來西亞GHS法規前沿
2. 馬來西亞採用的GHS分類
3. 馬來西亞的SDS要求
4. 馬來西亞 GHS 安全標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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