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馬來西亞 GHS 安全標籤要求
根據2013年分類法規第IV部分的要求,GHS安全標籤須永久包含以下資訊:
(a) 產品識別碼(須與安全資料表中一致);
(b) 供應商識別;
(c) 警示詞;
(d) 危害說明(容器或包裝≤125 mL可省略);
(e) 危害圖示,尺寸為標籤表面積的十五分之一,但最小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毫米(10毫米 x 10毫米),若使用危害圖示GHS01則必須使用,GHS02和GHS03的使用為可選(不包括自反應化學品B型和有機過氧化物B型);
(f) 預防措施說明(容器或包裝≤125 mL可省略);
(g) 標示文字:「使用前請閱讀安全資料表」(適用於容器或包裝≤125 mL,常規包裝可省略);
(h) 馬來西亞當地24小時緊急電話號碼(含區號)。若為進口危險化學品,可包含外國製造商的24小時聯絡電話以供緊急諮詢;
(i) 字母與數字須為印刷體,字體大小不得小於7點,字母與數字顏色須為黑色;
(j) 使用國家語言及英語。
若物質列於ICOP CHC 2014第1節的分類化學品名單中,應優先使用該名單上的名稱作為識別。混合物的產品識別碼應為混合物的商業名稱或指定名稱。與安全資料表的差異在於標籤上不得出現超過6條預防措施說明,除非為反映危害性質與嚴重程度所必需。可省略冗餘資訊。若危害分類導致預防措施說明重複,該資訊僅需出現一次。
一般標籤範例
小包裝標籤範例(≤125mL)
隨著聯合國GHS規範的更新與修訂,馬來西亞的分類缺少了去敏感化爆炸物、吸入危害第2類、易燃氣體(化學不穩定氣體A/B、點燃氣體)等。為符合最新的聯合國GHS要求,DOSH於2022年6月13日發布修訂2013年分類法規的提案,並已完成徵求公眾意見(截至2022年8月15日)。
2013年分類法規擬議修訂內容:
1) 安全資料表
更新後的安全資料表須於更新後6個月內提供,標籤要求相同。此前為盡快提供,未明確時限。
2) 標籤
125毫升容器的標籤要求擴展至250毫升;
危害分類變更須於6個月內更新標籤。相比原先3個月要求,期限延長為兩倍;
標籤尺寸要求基於表面積。因此,規範附錄4中的詳細標籤尺寸表已被精細化(見下表)。
| 包裝內容 |
標籤尺寸(毫米) |
| 不超過3公升 |
如可行,至少52 x 74 |
| 超過3公升但不超過50公升 |
至少74 x 105 |
| 超過50公升但不超過500公升 |
至少105 x 148 |
| 超過500公升 |
至少148 x 210 |
標籤尺寸(現行)
| 包裝內容 |
標籤尺寸(平方毫米) |
圖示尺寸 |
| 不超過3公升 |
如可行,至少3850平方毫米 |
至少10毫米 x 10毫米 |
| 超過3公升但不超過50公升 |
至少7770平方毫米 |
至少23毫米 x 23毫米 |
|
超過50公升但不
超過500公升 |
至少15540平方毫米 |
至少32毫米 x 32毫米 |
| 超過500公升 |
至少31080平方毫米 |
至少46毫米 x 46毫米 |
標籤尺寸(修訂)
3) 分類
新增兩個危害類別:受壓化學品(第1-3類)及去敏感化爆炸物(第1-4類);
更新易燃氣體的危害類別;
易燃氣霧劑改為氣霧劑,新增氣霧劑第3類;
新增皮膚腐蝕或刺激第3類;
將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第2類細分為2A和2B;
更新呼吸道致敏/皮膚致敏第1類為1A和1B;
吸入危害的臨界值由>=10%調整為>=1%。
此提案旨在與聯合國GHS第8版保持一致。馬來西亞將很快發布新版GHS法規文件。
附錄
- 2014年化學分類與危害通訊行業實務守則.pdf
- 199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法案514或OSHA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