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馬來西亞職業安全與健康局(DOSH)聯同包括國家藥品監管局(NPRA)在內的其他部門,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儲存指引:包裝危險化學品安全倉儲指南》。該指引規定了以下條款:
- 利益相關者的主要責任;
- 化學危害;
- 儲存區域的選址與設計;
- 危害識別與溝通(化學安全資料表、分類、標籤及重新標籤);
- 倉庫管理;
- 緊急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
本指引提供了如何遵守以下規定的實用指導和建議:
- 1994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A)第15條第(1)款及(2)款,關於雇主及自僱人士對其員工的責任;
- 2000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有害健康化學品的使用及暴露標準)條例》(USECHH條例)第15條,關於雇主在工作場所儲存期間控制有害健康化學品的責任;
- 1996年《職業安全與健康(工業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條例》第7條,關於雇主識別及通報工業活動的責任。本指引規定了包裝危險化學品(如桶、氣瓶、瓶子、箱子、中型散裝容器(IBC)及袋子)儲存區域及建築的設計、建造、運作及維護的實用措施。這些措施旨在保護工作人員及可能受包裝危險化學品儲存影響的其他人員。
自發布以來,該指引未曾修訂。鑒於化學品儲存與處理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全球化學品市場的蓬勃增長,馬來西亞DOSH提議修訂該指引,以確保其時效性與實用性。
在修訂指引之前,DOSH擬向有興趣的各方徵求公眾意見,公眾諮詢期為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
DOSH期望收到任何有興趣人士或團體在以下方面的意見:
- 危害識別與溝通(CSDS/MSDS,標籤);
- 危害分類;
- 儲存區域的選址與設計;
- 倉庫管理;
- 緊急情況處理。
指引中危險化學品的製造商、分銷商、供應商及其他有興趣的各方均歡迎提交意見。DOSH將根據意見修訂指引,以指導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ChemRadar洞察:
在危險化學品儲存方面,建議企業採取以下措施:首先,確認倉庫管理人員的能力;其次,提前通知倉庫管理人員相關要求;第三,確保倉庫管理人員理解其要求,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各項責任。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及所有者需準備並提交其化學品資訊,並確認緊急應變安排,以減少經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