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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GHS

Neso Zhao
2024-09-04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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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紹

2013年6月4日,韓國環境部(MoE)發布了《化學物質管理法》(CCA)。CCA第16條列出了危險化學物質標籤的要求。該法的目的是通過適當控制化學物質並及時應對由此引起的事故,防止化學物質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的風險,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其前身是環境部於1991年2月2日頒布的《有毒化學品管理法》(TCCA)。2015年1月1日,TCCA被拆分為CCA和K-REACH(化學物質登記與評估法規)。最近一次修訂於2024年2月6日進行。

2019年1月15日,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發布了《職業安全衛生法》(K-OSHA)。該法旨在通過建立工業安全衛生標準、明確責任並創造舒適的工作環境,防止工業事故,維護和促進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其前身是1993年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最近一次修訂於2021年8月17日進行。

TCCA涵蓋新化學品、有毒化學品、觀察化學品及限制或禁用化學品。其他化學品不受TCCA管制。企業可訪問NIER網站(https://kreach.me.go.kr/repwrt/index.do),查詢化學品分類,確認是否為有毒化學品。分類是CCA下的強制要求,企業必須採取適當措施以遵守規定。

2023年2月15日,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發布了最新的GHS法規,題為《化學物質分類、識別及MSDS相關標準》(MoEL公告第2023-9號)。主要修訂包括對“製造”的更科學解釋,並明確了由更新定義產生的義務。該法規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版本為2020年發布的MoEL公告第2020-130號,基本與2021年1月16日生效的聯合國GHS第4版一致。

2008年6月27日,韓國雇傭勞動部(MoEL)發布第2008-29號公告,設定了以下合規截止日期:

  • 物質:2010年6月30日
  •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

2008年7月8日,韓國國家環境研究院(NIER)發布第2008-26號公告,合規截止日期如下:

  • 物質:2011年6月30日
  •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

2. 分類資訊

物理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
1 爆炸物 不穩定爆炸物 第 1.1 類 第 1.2 類 第 1.3 類 第 1.4 類 第 1.5 類 第 1.6 類
2 易燃氣體 1 2 自燃氣體      
3 氣霧劑 1 2          
4 易燃液體 1 2 3 4      
5 易燃固體 1 2          
6 助燃氣體 1            
7 助燃液體 1 2 3        
8 助燃固體 1 2 3        
9 壓力氣體 壓縮氣體 液化氣體 冷藏液化氣體 溶解氣體
10 自反應化學品 A 類 B 類 C 類 D 類 E 類 F 類 G 類
11 自燃液體 1            
12 自燃固體 1            
13 自熱化學品 1 2          
14 與水接觸時會釋放易燃氣體的化學品 1 2 3        
15 有機過氧化物 A 類 B 類 C 類 D 類 E 類 F 類 G 類
16 對金屬腐蝕 1            

健康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
1 急性毒性(口服) 1 2 3 4 5
2 急性毒性(皮膚) 1 2 3 4 5
3 急性毒性(吸入) 1 2 3 4 5
4 皮膚腐蝕或刺激 1/1A/1B/1C 2      
5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 1 2      
6 呼吸道過敏 1(1A/1B)        
7 皮膚過敏 1(1A/1B)        
8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1A/1B 2      
9 致癌性 1A/1B 2      
10 生殖毒性 1A/1B 2 對哺乳的影響
11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單次暴露 1 2 3    
12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重複暴露 1 2      
13 吸入危害 1        

環境危害: 

危害類別 危害類別
1 對水生環境有害–急性危害 1      
2 對水生環境有害–慢性危害 1 2 3 4
3 對臭氧層有害 1      

3. KOSHA 及 MSDS 提交

K-OSHA 第110條規定,化學品製造商或進口商亦須提交 MSDS(物質安全資料表),且供應商資訊必須包含進口商資訊。若外國供應商委託韓國境內的進口商提交 MSDS,則必須提供進口商資訊;若 MSDS 由 OR(唯一代表)提交,供應商資訊必須包含 OR 的資訊。

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閱KOSHA 及 MSDS 指南。

4. GHS 標示要求

(a) 產品識別碼(與 SDS 一致);

(b) 信號詞;

(c) 象形圖,如果同時使用骷髏與交叉骨符號和驚嘆號符號,僅需顯示骷髏與交叉骨符號。若同時使用腐蝕性符號和表示皮膚或眼睛刺激的驚嘆號符號,僅需顯示腐蝕性符號。若同時使用表示皮膚或眼睛刺激的驚嘆號符號和呼吸道致敏物的健康危害符號,僅需顯示健康危害符號。當象形圖數量達 5 個或以上時,僅需保留 4 個。象形圖符號應為黑色,邊框為紅色,背景為白色。若背景與邊框難以區分,可使用對比色。對於容量小於 1L 的小容量包裝,且包裝表面顏色不超過兩種時,可使用容器或包裝的主色(黑色除外)作為象形圖的背景色。

(d) 危害說明(包裝容量100ml/g 時可省略),重複或相似的說明可省略或合併;

(e) 供應商資訊,必須包含韓國境內企業資訊;

(f) 預防措施說明(包裝容量100ml/g 時可省略),重複或相似的說明可省略或合併。當預防措施說明達 7 條或以上,且每個子標題下(預防、應對、安全儲存及處置,除非無相關語句)至少包含一條時,僅需保留 6 條。未書寫的說明應於標籤上標註“參考 SDS”。

(g) 標籤一般應使用白色背景搭配黑色文字及邊框。當無法使用白色背景(如塑膠袋)時,應使用基於包裝或容器表面的適當背景色。但當背景色接近黑色時,文字及邊框顏色必須標示為對比色。

標籤尺寸要求

包裝容量 標籤尺寸
容量500L 大於 450cm2
200L容量<500L 大於 300cm2
50L容量<200L 大於 180cm2
5L容量<50L 大於 90cm2
容量<5L 大於包裝總表面積 5%,不含包裝頂部及底部區域

每個危害象形圖應覆蓋標籤最小表面積的至少十五分之一。每個危害象形圖的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5 cm2

5. SDS 要求

供應商必須向接收者提供最新的化學品 SDS。當 CBI(商業機密信息)物質含量低於 1% 或非 CBI 物質含量符合下表所示的門檻值(以最低值表示)時,可從 SDS 的第 3 節中省略。否則,必須提供 SDS 文件。在語言方面,SDS 必須以韓文編寫,但化學名稱及外國機構名稱等專有名詞可標示為英文。如果試劑用於研發目的且 SDS 為外語,則無需翻譯成韓文。

危害類別 門檻值
急性毒性 1%
皮膚腐蝕或刺激 1%
嚴重眼損傷或眼刺激 1%
呼吸道致敏 0.1%
皮膚致敏 0.1%
生殖細胞突變性(類別 1A、1B) 0.1%
生殖細胞突變性(類別 2) 1%
致癌性 0.1%
生殖毒性 0.1%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 – 單次暴露
1%
特定目標器官毒性 – 重複暴露
1%
吸入危害
1%
對水生環境有害
1%
對臭氧層有害
0.1%

健康及環境危害類別的門檻值

SDS 應按照以下標題並依照下列順序呈現:

  • 第 1 節:危險化學品及供應商識別;
  • 第 2 節:危害識別;
  • 第 3 節:危險化學品成分及資訊;
  • 第 4 節:急救措施;
  • 第 5 節:滅火措施;
  • 第 6 節:意外釋放措施;
  • 第 7 節:操作與儲存;
  • 第 8 節:暴露控制與個人防護;
  • 第 9 節:理化性質;
  • 第 10 節:穩定性與反應性;
  • 第 11 節:毒理學資訊;
  • 第 12 節:生態資訊;
  • 第 13 節:廢棄處理資訊;
  • 第 14 節:運輸資訊;
  • 第 15 節:法規資訊;
  • 第 16 節:其他資訊。

6. 石油物質

與聯合國 GHS 的易燃液體管理要求不同,韓國對境內石油物質的儲存和運輸有具體規定。通常需要在 SDS 的第 15 節中包含此判定。韓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簡稱危險化學品管理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了超過指定數量的危險品儲存和處理限制。《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施行令》規定了韓國石油物質的分類細節。該施行令是危險化學品管理法下的法規。類似於日本的《消防法》,韓國石油物質的分類包括:第一類氧化固體、第二類可燃固體、第三類自燃物質及遇水反應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和第六類氧化液體。

此處最顯著的類別是第四類易燃液體,包括 3 類石油、4 類石油及動植物油,定義為在 1 大氣壓和 20°C 下的液體。這不包括其他法規涵蓋的易燃液體,後者指的是《化妝品法》、《藥事法》、《醫療器械法》和《消費者化學品及生物殺滅劑安全法》。第一類石油指的是閃點在 1 大氣壓下小於 21°C 的產品,如丙酮和汽油。第二類石油包括閃點在 1 大氣壓下 21°C 至小於 70°C 的產品,如煤油和柴油,但不包括含易燃液體低於 40%、閃點高於 40°C 且燃點高於 60°C 的油漆。第三類石油指的是閃點在 1 大氣壓下 70°C 至小於 200°C 的重油和石蠟油,但不包括含易燃液體低於 40% 的油漆和其他產品。第四類石油包括閃點在 1 大氣壓下 200°C 至小於 250°C 的齒輪油和汽缸油,但不包括含易燃液體低於 40% 的油漆和其他產品。

類別 名稱 指定數量
第四類易燃液體

特殊磷酸鹽 50L
第一類石油 非水溶性液體 200L
水溶性液體 400L
酒精類 400L
第二類石油 可溶性液體 1000L
水溶性液體 2000L
第三類石油 非水溶性液體 2000L
水溶性液體 4000L
第四類石油 6000L
動植物油
10000L

韓國 GHS 規定要求每三年審查一次,下一次修訂預計於 2026 年發布。屆時預計將繼續更緊密地與聯合國 GHS 的新修訂保持一致。

Neso Zhao
ChemRadar 法規分析師
目录
1. Introduction
2. 分類資訊
3. KOSHA 及 MSDS 提交
4. GHS 標示要求
5. SDS 要求
6. 石油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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