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發布了中國受進出口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旨在履行《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公約》及其修訂本和《蒙特利爾議定書》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相關義務。此前發布的第一至第六批中國受進出口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同時廢止。
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
自2021年11月1日起,清單中列明的物質實行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從事清單中物質進出口的企業,應依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批准,企業應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發證機構申請進出口許可證,並依據其進出口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若產品包含於中國受進出口管制的消耗臭氧層物質(ODS)清單,應檢查產品是否受其他限制,如危險化學品目錄。若列入,應履行相應義務,如登記和許可申請。
法規與標準
監管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如何獲取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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