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紹
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註冊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旨在規範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註冊,科學有效地評估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重點關注可能對環境和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保護生態環境並確保公共健康。

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註冊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旨在規範新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註冊,科學有效地評估和控制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重點關注可能對環境和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新化學物質,保護生態環境並確保公共健康。

“新化學物質” 在本 “措施” 中指不在 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單(IECSC)
IECSC中的化學物質但是對於新用途的环境管理用途用於工業的用途不合法,需申請新用途的管理登記。
在中國域內的研究、制造、轉入、處理及使用新化學物質的活動,需申請新化學物質的环境管理登記。但是,新化學物質在特殊的稅政庫存放而未進行處理的該除外。
注意:IECSC是由中國人民共和國生態和環境部開始制定,調整並發布,包括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中國地區生產、銷售、處理、使用及轉入的化學物質,以及在2003年10月15日以後,按照新化學物質环境管理相關規定登記的化學物質。
本措施不適用於以下產品或物質:
擬向中國出口新化學物質的企業必須委任中國境內依法註冊並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作為其代理人,共同履行相關義務。
擬註冊新用途或變更已受其他法律法規管制的產品用於其他工業用途的生產者、進口商或加工者均可作為申請人。
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的登記類型可分為三類:常規登記、簡化登記及備案。
| 登記類型 | 詳情 |
| 常規登記 | 新化學物質的年製造或進口量超過10噸/年。 |
| 簡化登記 | 新化學物質的年製造或進口量超過1噸/年但未達10噸/年。 |
|
備案登記 |
年製造或進口量少於1噸的新化學物質; 含有少於2%新化學物質反應物的高分子聚合物,或低關注度聚合物(無量限制)。 |


如果新化學物質符合相關法規中聚合物的定義,且符合2%聚合物或低關注聚合物(PLC)的條件,且不屬於聚合物申報的任何排除標準,則可不受活動數量限制進行聚合物申報。對於不符合聚合物申報條件的聚合物,則可根據相關法規依據活動數量進行常規申報或標準/簡化登記申請。

注意:通過常規或簡化程序登記聚合物時,申請人應提交表徵聚合物的附加信息,包括單體/反應物清單、分子量及分布信息、聚合反應機理、殘留單體含量以及金屬或其陽離子的存在情況。
凝膠滲透色譜(GPC)報告可提供分子量及分布信息,包括分子量分布圖、分子量數據、關於分子量分布的結論等
聚合物定義
聚合物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2%聚合物(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低關注聚合物(PLC)(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聚合物排除項目
(1) 陽離子聚合物
包括含有共價鍵結離子的聚合物,如四烷基銨離子[R4P]+、四烷基錫離子[R4S]+、銨離子[R4N]+,或預期在自然水域環境中成為陽離子聚合物的聚合物(例如含胺基R3N、異氰酸酯基R-NCO等的聚合物)。
(2) 可降解或不穩定聚合物
此類包括易於降解、分解或解聚的聚合物,以及生產或使用後會分解的聚合物。降解、分解或解聚指聚合物因氧化、水解、熱、光、溶劑、微生物等化學變化,導致聚合物分解成更簡單、分子量更低的物質。
(3) 平均分子量Mn≥10000的親水性聚合物
親水性聚合物指能吸收相當於自身重量水分的聚合物,不包括水溶性聚合物及能分散於水中的聚合物(包括自分散或已分散的聚合物)。
(4) 含氟聚合物
含有全氟烷基磺酸基、全氟烷基羧酸基或含氟共聚物片段的聚合物;以及含有共價鍵結於碳或硫原子的全氟烷基片段的含氟聚合物。
(5) 除雜質外,聚合物組成中含有允許元素(如下列)
| 測試項目 | 測試方法(僅供參考) | 測試方法及合格要求 |
| 分子量及分布 | GPC,其他探索性方法 | 無強制要求 |
| 氧化條件下的穩定性 | 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水解條件下的穩定性 | OECD 111,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熱條件下的穩定性 | 差示掃描量熱法(DSC)、熱重分析(TGA)、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光照條件下的穩定性 | OECD 316,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溶劑條件下的穩定性 | 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微生物條件下的穩定性 | OECD 301,其他探索性方法 | |
| 吸濕性 | GB/T 18173.3-2014、JIS K7223-1996、JIS K7224-1996、NY/T 886-2016、其他探索性方法 |
| 申請文件 | 常規登記 | 簡化登記 | 備案 |
| 申請表 | ✔ | ✔ | ✔ |
| 法人證明或營業執照、代理協議(如適用代理人)、授權書 | ✔ | ✔ | ✔ |
| 聚合物登記排除標準相關文件(針對聚合物登記申請人) | ✔ | ||
| 測試報告或數據 | ✔ | ✔ | |
| 申請物質持久性(P)、生物累積性(B)和毒性(T)評估的依據和基礎 | ✔ | ||
| 高度危害化學品(PBT、vPvB、內分泌干擾物、極高關注物質)的評估與分析 | ✔ | ||
| 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 ✔ | ||
| 社會經濟利益報告 | ✔ | ||
| 信息保護相關文件(申請物質標籤信息) | ✔ | ✔ | |
| 實施或傳達環境風險控制措施及環境管理要求的函件 |
✔ | ✔ | |
| 測試實驗室數據 |
✔ | ✔ | |
| 其他獲得的環境及健康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信息 |
✔ | ✔ | ✔ |
注意:聚合物登記排除可能涉及測試,但對測試實驗室資格或測試方法無強制要求。
高度危害化學品指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PBT)特性,極高持久性和極高生物累積性(vPvB),或其他具有同等環境或健康危害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物、極高關注物質等)。
內分泌干擾化學物質(EDCs)或疑似EDCs應根據現有國際EDCs名錄及國際數據庫進行識別。如物質被認定為疑似EDCs,申請人應根據國際技術指南提供綜合評估報告或測試數據,以評估該物質的EDC特性。
極高關注物質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籤規則》(GB 30000)分類為1類-急性毒性(口服、皮膚、吸入(氣體、蒸氣、粉塵/霧))、致癌性(1A或1B類)、生殖細胞遺傳毒性(1A或1B類)、生殖毒性(1A或1B類)、重複暴露特定靶器官毒性(1類)或水生慢性毒性,NOEC或EC10<0.01mg/L。
根據可能涉及登記申請的數據,判定P/B/T屬性的基本標準如下:
| 化學性質 | 數據 | 選擇標準 | 結果 |
| 持久性(P) | 快速生物降解 | 快速生物降解 | 非P且非vP |
| 固有生物降解性(302B) | 符合測試要求,採用DOC減量法,7天內降解率≥70% | 非P | |
| 固有生物降解性(302C) | 符合測試要求,採用呼吸測定法,14天內降解率70% | 非P | |
| 生物累積(B) | logKow | logKow≤4.5 | 非B且非vB |
| BCF>2000 | B | ||
| BCF>5000 | vB | ||
| 水生急性毒性(藻類、甲殼類、魚類) | EC50或LC50< 0.01 mg/L | T | |
| EC50 或 LC50< 0.1mg/L | 疑似 T | ||
| EC50 或 LC50>0.1mg/L | 非T | ||
| 水生慢性毒性(藻類、甲殼類、魚類) | NOEC<0.01mg/L | T | |
| NOEC>0.01mg/L | 非T | ||
|
致癌 |
1A類,1B類或2類 |
T |
(1) 數據來源及數據要求
申請數據包括最低數據與附加數據。最低要求數據的基礎數據應來源於測試報告,最低數據的特定數據主要來源於測試報告。其他數據優先來源於測試報告。
非測試數據
除明確接受非測試數據外,僅在實際無法進行測試的特殊情況下,才可接受由QSAR、交叉參考、權威出版物和權威數據庫產生的非測試數據,且應充分說明理由、方法或數據來源及依據。
基礎數據
所有物質在進行常規和簡化登記時均需提交基礎信息。
特殊數據
進行常規登記時,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積性特性的物質需提交特殊數據;進行簡化登記時,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的物質需提交特殊數據。
其他數據
這些數據需在技術評估後於常規或簡化登記時提交。
(2) 最低數據要求
| 常規登記最低數據 | 簡化登記最低數據 |
| 物理化學性質譜圖(基礎數據,約14項) | 物理化學性質譜圖(基礎數據,約10項) |
| 健康毒理學(基礎數據+特殊數據,約19項) | 健康毒理學(基礎數據+特殊數據,約7項) |
| 生態毒理學(基礎數據+特殊數據,約13項) | / |
(3) 最低數據要求——譜圖物理化學
| 項目 | 簡化登記 | 常規登記 | ||||
| 申請物質在常溫常壓(20°C,101.3 kPa)下的物理狀態 | ||||||
| 氣體 | 液體 | 固體 | 氣體 | 液體 | 固體 | |
| 紅外/核磁共振/質譜(至少2種)及光學旋光 | √ | √ | √ | √ | √ | √ |
| 熔點(OECD 102) | √ | √ | √ | √ | ||
| 沸點(OECD 103) | √ | √ | ||||
| 密度(OECD 109) | √ | √ | √ | √ | ||
| 蒸氣壓(OECD 104) | √ | √ | ||||
| 水溶解度(OECD 105) | √ | √ | √ | √ | √ | √ |
|
分配係數(OECD 107/117/123) |
√ | √ | √ | √ | ||
|
pH值(GB/T 9724-2007/OPPT S830.7000) |
√ | √ | ||||
|
粒徑分佈(OECD 110) |
√ | |||||
|
表面張力(OECD 115) |
√ | |||||
|
臨界點 |
√ | √ | ||||
|
解離常數(OECD 112) |
√ | √ | ||||
|
亨利常數 |
√ | √ | √ | |||
(4) 最低數據要求-健康毒理學

(5) 最低數據要求—生態毒理學


(6) 特殊物質數據要求
(a) 對於固有性質確實無法進行健康或生態毒性測試的化學品,可免提交相關測試數據。可採用估算、類比交叉參考或文獻數據,但應詳細說明具體原因。
(b) 無機化合物及金屬
免提交生物降解性測試數據。
(c) 接觸水時發生水解/光分解或反應的化學物質(不包括接觸水時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d) 僅用作農藥、藥品或獸藥中間體的化學品
可僅提交基礎數據,並詳細說明中間體用途(生產和使用單位、生產和使用過程、使用新物質生產的物質或產品信息)。
(e) 第12號令定義的聚合物
申請常規或簡化登記時,若符合以下全部條件,可免提交健康和生態毒性數據:
(7) 測試機構資質及測試方法
| 測試項目 | 測試機構資質 | 測試方法 | ||
| 國內 | 國外 | 國內 | 國外 | |
| 光譜物理化學 | 檢測和檢驗機構認證(計量認證) | 符合國家監管機構要求或符合非臨床藥物研究質量管理規範的良好實驗室規範(GLP) |
以下方法之一: • 化學測試方法 • 國家標準(等同於OECD) 如國內未更新,可參考OECD標準。 |
優先採用相關中國國家標準、OECD標準或其他國際公認且普遍接受的方法。 |
| 健康毒理學 |
1. 檢測和檢驗機構認證(計量認證) |
GLP | ||
| 生態毒理學 |
1. 檢測和檢驗機構認證(計量認證) |
GLP | ||
|
||||
下表約有33項數據免於提交:
| 項目(部分) | 免除條件(選擇性) |
| 表面張力 |
⸻20°C水中溶解度低於1mg/L ⸻表面活性不可預測、無法預期,且數據非必需。 |
| 辛醇/水分配係數 | 無機物質 |
| 水溶解度 | 水解發生於pH值4、7、9(半衰期小於12小時)。 |
| 粒徑 | 銷售或使用狀態應為非固體或非顆粒狀 |
| 解離常數 | 在水中不穩定(水解半衰期小於12小時)或易於水中氧化 |
| 急性毒性(口服、皮膚、吸入) | 皮膚腐蝕 |
| 皮膚刺激/腐蝕 | 急性皮膚毒性測試中,劑量為2000 mg/kg體重,未觀察到皮膚刺激反應。 |
| 眼刺激 | 2類或以上皮膚刺激物或具有皮膚腐蝕性質。 |
| 28天重複劑量毒性(口服、皮膚或吸入) | 存在90天重複劑量毒性或慢性毒性研究的可靠數據。 |
| 誘變性 | 已進行體內遺傳毒性測試,免除相同遺傳毒性終點的體外遺傳毒性測試需求。 |
| 生殖/發育毒性 | 存在妊娠期發育毒性、兩代生殖毒性或擴展一代生殖毒性數據(免除生殖/發育篩查數據需求)。 |
| 對蚯蚓急性毒性、蚯蚓繁殖試驗、種子發芽及根長試驗、陸生植物生長試驗 |
⸻土壤吸附低(如logKoc< 1.5) ⸻土壤吸附高(如logKoc> 4.5)時,應考慮使用繁殖試驗替代急性試驗。 |
| 快速生物降解 |
無機物質 |
| 生物累積 |
⸻可能在生物體內累積較低(如logKow< 3) ⸻具備快速生物降解能力 |
| 沉積物生物慢性毒性 |
低吸附(e.g. logKoc<3) |
基本要求
物質識別信息保護的必要性:
a) 聲明需要信息保護,說明所保護信息是否構成申請人的商業秘密,且該信息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披露要求約束。
b) 申請中需保護信息的具體類別及相應保護期限。
c) 信息的公開認知狀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
[1] 公眾或競爭對手是否可通過公開渠道(如已發表資料)獲取與申請人相關的物質識別信息。
[2] 物質識別信息是否已被國內外監管機構披露或公開,如是,需提供詳細說明。
d) 所保護信息的商業價值說明,包括但不限於:
[1] 是否能證明或合理預期物質識別信息的披露將對申請人的市場競爭地位造成重大損害。
[2] 是否能從物質識別信息推斷出物質使用或生產工藝等商業技術信息。
e) 申請人是否已採取並將繼續實施防止所保護信息洩露的措施,並提供具體措施細節。
受理(正式審查)
技術審查
審批
對於已取得標準登記證且在納入IECSC前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新化學物質,登記證持有人應重新申請登記:
重新登記時,登記證持有人應通過線上登記系統重新提交以下資料:
登記申請表及續期理由、新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修改後擬採取環境風險管控措施適當性說明、補充檢測報告或數據、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報告(如需)、承諾實施或轉移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及環境管理要求等。
重新登記應按照標準登記程序辦理。
符合登記要求者,應予登記並核發新的登記證。取得新登記證後,登記證持有人可依登記情況開展相關活動。
一般登記證
對於一般登記證,除需重新登記情況外,若在納入IECSC前登記證所載其他資訊有變更(如申請人/代理人名稱變更、代理人更換、活動類型由生產變更為進口或新增進口活動類型、新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CAS號碼、分子式及結構式變更),申請人應申請登記證變更。
簡化登記證
若簡化登記證所載資訊有變更(如申請人/代理人名稱變更、代理人更換、登記數量、活動類型、擬用途、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及新化學物質識別資訊變更),登記證持有人應申請登記證變更。
登記證續期要求:
Withdrawal of Application
Revocation of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提交新用途申請材料的表格要求應依標準登記申請,並按標準登記程序辦理。
Activity record
研究人員、生產者、進口商及加工者應建立新化學物質活動記錄系統,真實記錄時間、數量、用途、環境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及環境管理要求。
Data-keeping
對於標準註冊及簡化註冊資料,及新化學物質活動記錄等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十年。 對於備案資料及新化學物質活動記錄等相關文件,應至少保存三年。
| 首次活動報告 | 申請人應於首次生產日起60日內,或首次進口並轉交加工者使用日起60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新化學物質的初次活動。 |
| 年度報告 | 申請人應自登記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機關提交報告,說明前一年新登記化學物質的實際生產或進口狀況、環境排放情況,以及環境風險控制措施與環境管理要求的執行情況,依標準登記證所規定。 |
研究人員、生產者、進口商及加工者如發現新化學物質相關的新環境或健康危害特性或環境風險,應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若環境風險可能增加,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或降低環境風險。
| Registration type | Obligations after registration |
| Regular reg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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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mplified regist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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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co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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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之前,化學物質被補充納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
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或進口的化學物質,相關生產、進口、加工和使用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可申請納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申請人應提供包括化學物質銷售發票、進出口報關單、行業統計資料、化工行業年鑑、管理部門出具的文件、公開出版物或其他證明該化學物質於2003年10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加工、使用或進口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