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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RoHS 指令

Chemradar
2025-06-25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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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hina RoHS 指令 1.0 VS China RoHS 指令 2.0

自2003年歐盟RoHS指令發布並實施後,受其影響,其他國家及主要經濟體亦根據其要求推出了類似的“RoHS”指令。中國於2006年發布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俗稱中國RoHS指令,也稱為China RoHS 1.0。2016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了《限制在電氣電子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管理辦法》,即China RoHS 2.0,並於2016年7月1日生效。

與歐盟RoHS指令不同,中國RoHS的執行模式為:流通領域監管+生產領域監管;執法依據為產品生產日期。

 

China RoHS 指令 1.0

China RoHS 指令 2.0

名稱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9號)

《限制在電氣電子產品中使用有害物質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2號)

發布日期

2006年2月28日

2016年1月6日

實施日期

2007年3月1日

2016年7月1日

 

管控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在生產、銷售和進口過程中對污染及其他公共危害的控制和減少。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氣電子產品。

 

定義

電子信息產品:指利用電子信息技術製造的產品及其附件,包括電子雷達產品、電子通信產品、計算機產品、家用電子產品、電子測量儀器產品、電子元器件產品、電子應用產品、電子材料產品等。

電氣電子產品: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運作,或設計用於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及電磁場的設備及其配套產品,額定工作電壓不超過直流1500伏和交流1000伏。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除外。

 

 

 

 

 

 

 

產品範圍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電子信息產品;

(2)       受控電子信息產品(EIP),包括電子雷達產品;

(3)       電子通信產品、廣播電視產品;

(4)       部分電子信息產品將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目錄內產品必須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替代或符合限用物質標準,並經強制性認證(CCC認證)後方可上市。目錄外產品僅需通過自我聲明方式披露相關環保信息(標識要求)。

電氣電子產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0類設備及其配套產品:

(1)       通信設備;

(2)       廣播電視設備;

(3)       計算機及其他辦公設備;

(4) 家用電氣電子設備;

(5)       電子儀器儀表;

(6)       工業電氣電子設備;

(7)       電動工具;

(8)       醫療電子設備及器械;

(9)       照明產品;

(10)     電子文化、教育、工藝美術、體育及娛樂產品。

註:部分電氣電子產品將被列入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合規管理目錄。目錄內產品必須符合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限值,並依照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合規評估制度進行管理。

 

 

 

 

 

 

豁免範圍

 

 

 

 

 

--

以下電氣電子設備及其專用或定制配套產品不在《辦法》管控範圍內:

Ø  涉及電能生產、傳輸和分配的設備,如發電廠、輸配電站、系統及建築用電力供應與配電設備;

Ø  軍用電氣電子設備;

Ø  特殊或極端環境用電氣電子設備;

Ø  出口用電氣電子設備;(註:出口電氣電子設備須符合目的國或地區關於有害物質限制的相關規定)

Ø  臨時進口用於入境維修但不銷售的產品或設備;

Ø  用於科研、開發或測試的原型機;

Ø  用於展覽或展示的樣品或展示品,不得銷售。

 

 

物質限制

限制物質及其限值:

l   鎘:0.01%;

l   鉛:0.1%;

l   汞:0.1%;

l   六價鉻:0.1%;

l   多溴聯苯(PBB):0.1%;

l   多溴二苯醚(PBDE,除deca-BDE外):0.1%。

限制物質及其限值:

l   鎘及其化合物:0.01%;

l   鉛及其化合物:0.1%;

l   汞及其化合物:0.1%;

l   六價鉻及其化合物:0.1%;

l   多溴聯苯(PBB):0.1%;

l   多溴二苯醚:0.1%。

 

 

 

限值標準與檢測標準

 

 

限值標準:SJ/T 11363-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某些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檢測標準:SJ/T 11365-2006《電子信息產品中有害物質檢測方法》

限值標準:GB/T 26572-2011《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檢測標準:GB/T 26125-2011,等同採用IEC 62321:2008《電氣電子產品中六種受控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含量的測定》;

GB/T 29783-2013《電氣電子產品中六價鉻的測定-原子熒光光譜法》

 

標識要求

根據SJ/T 11364-2006《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應標識以下內容:

l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

l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

l   環保使用期限;

l   回收利用及包裝材料名稱。

根據SJ/T 11364-2014《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標識》,應標識以下內容:

l   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標識;

l 有害物質的名稱及含量;

l   環保使用期限;

l   回收利用。

截至2018年4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僅公布了首批《合規管理目錄》,涵蓋12類產品。《合規管理清單》於2019年3月正式實施(設有一年過渡期)。與《合規管理目錄》同時公布的還有《合規管理目錄限制使用物質例外清單》,即豁免清單。該清單中列明的物質限制可適當放寬或取消。

 

2. 標籤要求

根據《措施》第13條,『電氣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者應依據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質標示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標示其投放市場的電氣電子產品中所含有害物質,標明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所在部位及產品是否可回收。

根據《措施》第14條:「電氣電子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者應依據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標示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在其生產或進口的電氣電子產品上標示環保使用期限。」

根據 SJ/T 11364-2014《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標示》,該標誌通常有兩種樣式:

第一種,如圖1所示,通常為綠色,表示該電氣電子產品不含有害物質,是可回收的環保產品,處理後不應隨意丟棄;

第二種,如圖2所示,通常為橙色,整體圖案表示:該電氣電子產品含有某些有害物質,可在環保使用期限內安全使用,環保使用期限屆滿後應進入回收系統。圖案中央的數字表示該電氣電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圖1                                                                                                                   圖2

因此,對於含有有害物質的電氣電子產品,即使帶有橙色標誌,其生產者或進口者也應公開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3. 國家自願性認證模式

2019年5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了《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符合性評定制度實施安排》,正式宣布電氣電子產品符合性評定制度的實施日期。 列入《符合性管理目錄》的產品必須選擇“國家自願性認證”或“供應商符合性聲明”之一完成符合性評定。 無論選擇何種方式,最終的符合性評定信息將匯總至公共服務平台以供數據共享。

各認證模式要素概覽

認證模式

樣品測試

初始工廠檢查

認證後監督

適用產品

樣品提交

抽樣

符合性聲明

模式一

 

ü(型式試驗)

 

 

ü

 

 

ü

零部件及材料產品

模式二

 

 

ü

 

ü

 

 

ü

零部件產品

模式三

 

ü(優化測試)

 

 

ü

 

 

ü

整機及組裝件(複雜產品)

模式四

 

 

ü

 

ü

 

ü

 

ü

本規則範圍內所有產品

認證標誌: 國家自願性認證方案下的產品應使用以下圖案作為符合性評定標誌。

自願性認證模式下認證的正式有效期為5年,期滿後通過後續監督審核可續期。認證後若產品關鍵部件或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認證客戶應及時通知認證機構。列入符合性管理目錄的產品應按照實施安排使用認證標誌,未列入符合性管理目錄的產品標誌由認證機構根據相關規定自主選擇。

供應商符合性聲明:

適用範圍

列入符合性管理目錄的產品

申報主體

生產者及供應商授權代表

 

聲明內容

1.    供應商名稱及聯繫方式;

2.    電氣電子產品名稱、型號及規格;技術支援文件編號及類型;

3.    承諾聲明內容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4.    其他信息,包括授權簽字、公司印章等。

技術支援文件

產品檢驗報告或供應商綜合符合性報告。

符合性評定標誌:

參考文件:

  1.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2. 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
  3. 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符合性管理目錄(第一批)
  4. 符合性管理目錄中限制物質豁免清單
  5. 電氣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符合性評定制度實施安排
目录
1. China RoHS 指令 1.0 VS China RoHS 指令 2.0
2. 標籤要求
3. 國家自願性認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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