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國GHS中的分類與信息傳遞
3.1 分類
3.1.1 危害分類與危害類別
GHS危害分類是中國GHS中最重要且基礎的部分。中國GHS涵蓋了16種物理危害、10種健康危害及2種環境危害。各危害分類的詳細內容見圖3-1。與歐盟良好實驗室規範(GLP)不同,中國採用了更多較弱的危害分類,如易燃液體-第4類、嚴重眼損傷/眼刺激-第2B類、對水生環境有害-急性-第2類和第3類。


圖3-1 中國GHS中的危害分類與危害類別
3.1.2 分類程序
在進行危害分類前,我們需要通過測試或研究收集與化學品危害相關的數據,如閃點、黏度、pH值及毒理學數據。這些數據需經過審核以預測化學品的危害分類。隨後,這些審核後的數據需與GHS危害分類進行比對,以確定其危害分類。應優先採用替代動物試驗的方法,並在數據選擇中考慮人體試驗數據。專家判斷亦應被納入考量。此外,允許使用相似化學品或化學混合物的現有數據來確定GHS危害分類。所有這些方法均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複試驗並減少動物使用數量。
若混合物已被測試,則可根據整體數據對混合物進行分類。若未測試,則可依據GHS橋接原則(見圖3-2)對未測試混合物進行中國GHS分類。若混合物本身缺乏與健康及環境危害相關的數據,且現有數據不足以應用橋接原則,則可根據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方法及該混合物成分的數據進行分類。

圖3-2 橋接原則
3.2 信息傳遞
化學品的危害信息需以全球統一的方式傳遞,使各國人民均能理解。化學品危害信息的傳遞與公開體現在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籤上。中國GHS中的SDS和標籤與聯合國GHS及部分中國本土標準相似,使其更適合中國使用。
3.2.1 安全數據表(SDS)
中國SDS包含表3-1中的以下16個部分。在危害說明部分,應編制GHS分類與標籤。混合物的組成應填寫於第3部分。對於易燃化學品,需特別標明滅火措施。中國的職業暴露應在第8部分中說明。應提供聯合國編號、聯合國正確運輸名稱、運輸危害類別及包裝組別。化學品的法規信息必須在第15部分呈現。請勿遺漏第16部分。
表3-1 SDS中的16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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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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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危害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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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組成/成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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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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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滅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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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外釋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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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暴露控制/個人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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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理與化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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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穩定性與反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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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毒理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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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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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廢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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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運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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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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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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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標籤
根據國家標準文件(以GB開頭),標籤是用於指示化學品危害及預防措施的文字、圖示及信號詞的組合。標籤可貼附或印刷於化學品的外包裝或容器上。標籤可能包含化學品識別、圖示、信號詞、危害說明、預防措施說明、緊急電話號碼、供應商識別及參考資料。常規標籤的範例見圖3-3。標籤的尺寸取決於化學品容器或包裝的容量。對於容量等於或小於100毫升的包裝,可提供簡化標籤,如圖3-4所示。常規標籤與簡化標籤的區別在於簡化標籤省略了預防措施說明及供應商地址。

圖3-3 常規標籤範例

圖3-4 簡化標籤範例
3.2.3 SDS與標籤的應用
除2.2節提及的法規外,還有其他法令或政策對SDS和標籤的應用提出要求。例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了第30號公告,說明了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出口檢驗監督相關事宜。根據第30號公告,除散裝產品外,進出口化學品檢驗時應提供中文標籤和SDS。進口中國的產品應貼附中文標籤和SDS,且標籤和SDS必須符合檢驗監督要求。
2013年,中國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2號令),於7月1日實施。根據第4章第32條規定,要求提供與運輸化學品完全一致的SDS和標籤。違規者將被處罰。
2020年,中國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第12號令),同時廢止了第7號令。根據第12號令,未列入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IECSC)的新化學物質需進行登記。新化學物質的常規登記要求化學品的GHS分類。化學品的GHS分類可在其SDS或標籤中查詢。
2021年,廣東省推進“一企一品一碼”試點。隨後,許多地區陸續實施。在此背景下,企業需在化學品外包裝或標籤上印刷或貼附安全信息碼。否則,產品可能無法出廠或出庫。安全信息碼為包含化學品識別、SDS、標籤及其他信息的二維碼。化學物質登記後將生成二維碼。公眾、政府及下游用戶可通過掃描此二維碼獲取化學品信息,包括CAS號、登記號、企業名稱、SDS及標籤。有了二維碼,在供應鏈中傳遞化學品信息更加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