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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危險品運輸

高喬安娜
2024-03-12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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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經濟蓬勃發展及化工和民用爆炸物行業迅速成長的背景下,危險品運輸需求顯著增加。2022年的預測顯示,運輸中的危險品總量達到驚人的20億噸,其中僅化工品就約有18萬噸。這一數量使中國成為全球危險物質處理量最大的國家之一。國家採用複雜的多式聯運策略——涵蓋水路、公路、鐵路、航空及管道——並依託嚴格的“多部門管理體系”,確保危險品的安全高效運輸,涉及應急管理部(MEM)、交通運輸部(MOT)、海關總署(GAC)、民航局(CAA)、等機構。 

1. 危險品定義 

根據《危險貨物國家強制性分類與編碼》(GB 6944-2012),危險品指需特別保護,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和物品,並可能在運輸、儲存、生產、銷售、使用和處置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該定義源自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16版(TDG,亦稱“橙皮書”)。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2023年第13號令),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感染性和腐蝕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和物品被歸類為危險品。這些貨物在生產、裝卸、運輸、儲存、使用或處置過程中可能對人員、財產或環境造成損害,因此需要特殊保護。危險品運輸應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定》(JT/T 617)中的相關條款,對於JT/T 617未涵蓋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的規定。

中國運輸法規和標準中對危險品的定義雖用詞有所不同,但大體上相互一致。

 

2. 分類與運輸標籤

中國危險品的分類亦基於TDG。根據GB 6944-2012,危險品依其危害性質分為9大類,詳見下表:

表1:中國危險品分類

危險品分類 危險品運輸名稱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氣體
第3類 液態減敏爆炸品
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及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氣體之物質及混合物
第5類 助燃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急性毒性、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對水生環境有害(環境危害物質)

第1、2、4、5及6類進一步細分為子類。具體定義及相應運輸標籤如下:

第1類 爆炸品

爆炸物質,歸類為「危險品」,包括能化學反應產生氣體並通過熱、壓力及速度造成重大損害的物質。此類亦涵蓋煙火及安全氣囊等煙火製品,因其潛在危險性而受嚴格管制。

注意第1類分為六個子類 

第1.1類 具有群爆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第1.2類 具有飛散危險但無群爆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第1.3類 具有火災危險,並伴有輕微爆炸或飛散危險,或兩者兼有,但無群爆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第1.4類 不呈現重大危險的物質或物品。

第1.5類 非常不敏感但具有群爆危險的物質。

第1.6類 極不敏感且無群爆危險的物品。

表2:第1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1.1、1.2及1.3類
第1.4類
第1.5類
第1.6類

 

第2類 氣體

氣體指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物質:a) 在50 °C下蒸氣壓大於300 kPa者;b) 在20 °C、標準壓力101.3 kPa下完全為氣態者,如氯氣、氦氣、氣霧罐等。

第2類分為三個子類:

第2.1類 易燃氣體

第2.2類 非易燃、無毒氣體

第2.3類 有毒氣體

表3:  第2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2.1類 or
第2.2類

                                                                 or

第2.3類

 

第3類 易燃液體

本類涵蓋液態減敏爆炸品。定義為本質上易燃或含易燃液體混合物,或含固體溶解或懸浮於液體中。易燃液體分類需符合封閉杯閃點不超過60°C或開放杯閃點不超過65.5°C。液態減敏爆炸品為均質液體混合物,透過將爆炸物溶解或分散於水或其他液體介質中以降低爆炸性。多種劑如油漆、丙酮及香水等可用於製備此類危險品。

表4:  第3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3類

 

第4類 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

本類包括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及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涵蓋非爆炸品類中運輸條件下易燃或可能引起火災之物質,如金屬粉末、白磷、活性碳等。

第4類分為三個子類:

第4.1類 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及固態減敏爆炸品。

第4.2類 易自燃物質

第4.3類 遇水放出大量易燃氣體之物質。

表5: 第4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4.1類
第4.2類
第4.3類

 

第5類 助燃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本類涵蓋具促進或加速燃燒能力之物質,主要為助燃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助燃劑本身不燃燒,但可透過釋放氧氣顯著促進其他物質燃燒。有機過氧化物含有雙價過氧基(-O-O-)結構,包括但不限於過氧化氫、次氯酸鈣及84消毒液。

第5類分為兩個子類:

第5.1類 助燃物質

第5.2類 有機過氧化物

表6:  運輸標籤 第5類

類別 運輸標籤
第5.1類
第5.2類

 

6類 有毒物質及感染性物質

本類涉及被認定為有毒或感染性的物質。有毒物質因攝入、吸入或皮膚接觸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感染性物質為已知或疑似含病原體之物質,如百草枯、醫療廢棄物及生物培養物。

第6類分為兩個子類:

第6.1類 有毒物質

第6.2類 感染性物質

表7: 第6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6.1類
第6.2類

 

7類 放射性物質

本類專指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包括醫療同位素、尿素銨、放射性鈷等,且其活度濃度及總活度超出GB 11806規定。

表8: 第7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7A
7B
7C
7E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腐蝕性物質為接觸時可能對活體組織造成重大損害,或溢出時損壞/破壞其他物品的化學品,包括鹽酸、苛性鈉及電池等。

表9: 第8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8類

 

第9類 雜項產品、物質或生物

本類適用於被視為危險但不符合其他類別標準的物質及物品,包括鋰電池組、醫療器械、環境危害物質、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等。

表10:  第9類運輸標籤

類別 運輸標籤
第9類
9A

 

3. 判定

中國境內危險品的分類主要遵循 GB 6944-2012 及危險品名錄(GB 12268-2012)所訂標準。對於未明確列出的項目,優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GB 6944-2012 將危險品分為九大類,並對應包裝組別 I、II、III,而 GB 12268-2012 則列舉了 3,523 條危險品條目。然而,危險品公路運輸管理規定(JT/T 617)及最新版本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規定,因符合現行監管與安全標準,優先於舊標準。此外,危險品的一般判定可依是否有聯合國編號或分類是否可產生聯合國編號來進行。

請參考下圖以獲取更多資訊:

圖 1:中國危險品判定

 

4. 主管機關

與美國和加拿大等其他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尚未實施涵蓋所有運輸方式的危險品運輸綜合管理框架或標準。此外,尚無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跨運輸方式的危險品運輸安全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相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是分段進行的,各相關監管機構根據其指定職責獨立管理其特定領域。負責危險品監督的主管機關可參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第591號令)的規定。

下圖展示了監管機構及其職責的分布。

圖2:中國危險品運輸監管機構及職責分布

應急管理部負責危險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水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安全監督及道路/水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核。國家鐵路局負責鐵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民航局負責危險品空運管理及航空運輸企業和其運輸設施的安全。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投遞調查。海事局負責船舶和集裝箱上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發放及道路運輸許可證的核發,並監管運輸車輛的安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發放危險品運輸企業的營業執照。對於特殊類別的危險品,如 放射性物品,核安全監管機構負責監管,並有國務院相關部門如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和民航局參與。

 

5. 立法體系

中國危險品監管體系特點為多層次組合,涵蓋國際公約/規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定、標準與規範等。

監管體系組成框架如圖所示。

圖3:危險品運輸監管框架

涉及中國國際危險品運輸的規則,航空運輸適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危險品安全運輸技術指令》,海運適用海事安全局(MSA)發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公約與規則為內陸運輸(含公路與鐵路)提供法律依據。基於《危險貨物公路運輸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中規定的職責,監管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及運輸方式制定部門規章。這些部門規章與地方規定及國家/行業標準共同構建監管體系網絡。以下為中國危險品管理相關規章與標準詳情。

 

5.1 公路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由國務院令第406號於2004年4月30日頒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為2023年7月20日修訂發布。該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執法監督及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涉及對危險品運輸的約束與處罰。

部門規章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管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2號令於2013年1月23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版於2023年11月10日發布。規定涵蓋許可證、專用車輛與設備、危險品運輸、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是公路危險品運輸的主要部門規章。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29號令)於2019年11月10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強化危險品公路運輸的委托、運輸、裝卸管理。明確公路運輸例外情況、危險品限量等管理要求,加強危險品運輸設備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措施,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與協作要求。

技術標準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規定》(JT/T 617)為交通運輸部於2018年8月29日發布的行業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標準分七部分,涵蓋危險品運輸第1-6及第8-9部分,包括:一般規定(JT/T 617.1);分類(JT/T 617.2);危險品名稱與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運輸包裝使用規定(JT/T 617.4);委托(JT/T 617.5);運輸條件、裝卸及操作規定(JT/T 617.6);運輸條件與操作要求(JT/T 617.7)。

詳見下表。

表11:《危險貨物公路運輸規定》(JT/T 617)組成部分

JT/T 617-2018與國際標準接軌,參考聯合國危險品運輸(UN TDG,第18版)模範規則、《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測試與標準》(第6版)及《歐洲國際公路危險品運輸協議》(ADR 2015版)。相關標準持續完善,涵蓋罐體與介質相容性、運輸車輛、裝載程序及運輸操作等危險品問題。

  • 《公路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2005)為國家強制標準,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規定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的分類、規格、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誌、裝卸、運輸及儲存。除標誌懸掛與維護要求外,標準適用於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的生產、使用與管理。2023年9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GB 13392-2023,將於2025年4月1日起替代GB 13392-2005。 
  • 《公路危險品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2009)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公路危險品包裝(不含軍品)的分類、代碼與標誌,以及第4章相關要求、性能測試與識別使用,適用除第2類、第6類第6.2項及第7類外所有類別,不適用於公路危險品包裝檢驗。
  • 爆炸物及化學有毒物質公路運輸車輛安全規範為國家強制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爆炸物及高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車輛的概念與定義、要求、標誌及隨車文件,適用於所有運輸爆炸物及高毒化學品的車輛與掛車。
  • 交通運輸部於2020年2月28日發布《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商用車輛安全技術規範》,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規範危險品運輸車輛分類及基本、一般與特殊安全要求與試驗方法,適用於N類車輛、O類半掛車、半掛車牽引車及半掛車列車。

 

5.2 鐵路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法律/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由國家主席令第32號於1990年9月7日發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於2015年4月24日發布,規範鐵路危險品運輸並確立法律責任,是鐵路危險品運輸的國家法律。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行政法規涉及鐵路危險品運輸,重點為安全管理與安全運輸,規定監管框架、運營標準及法律義務。

部門規章

  •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22年9月26日發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替代2015年版本。規定中國境內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條件、安全管理、監督及法律責任,是鐵路危險品安全運輸的主要部門規章。

技術標準

  • 《鐵路危險貨物名錄》為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於2022年10月25日發布,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危險品命名的一般規定、危險品命名表結構及內容,適用於鐵路危險品運輸。
  • 《鐵路危險貨物包裝》為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於2020年12月21日發布,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包裝的基本技術要求,包括各類危險品包裝基本要求、常見組合、包裝示意及要求及性能測試,適用於鐵路危險品包裝的檢驗、設計與使用,但不包括特殊要求包裝。
  • 《鐵路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359-2009)為國家強制標準,由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6月21日發布,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包裝(不含軍品)的分類、編碼、標誌要求、性能測試及使用評價,適用於第4章規定的鐵路危險品包裝檢驗,除第2類、第6類第6.2項及第7類外,不適用於壓力容器、淨重超過400公斤或容積超過450升包裝。
  • 《鐵路危險貨物分類試驗方法》於1996年5月10日發布,1996年11月10日起實施,為行業標準。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的分類、項目劃分、試驗方法及分類值,適用於鐵路危險品新產品類別的判定。

 

5.3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國際公約/法律

中國採納國際航空危險品運輸公約,確保國際統一性。包括: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公約》及其實施指南《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令》。國際民航組織附錄18及《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令》基於聯合國危險品運輸規則,結合航空運輸特點,形成更嚴格的技術要求體系。但在分類、包裝、標籤等核心內容上與其他國際運輸方式保持一致。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於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於2021年4月29日。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危險品運輸要求與法律責任,為航空危險品運輸的國家法律框架。
  • 國務院於2016年8月修訂發布《關於建立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列明需行政許可的審批目錄,包括航空運營人運輸危險品資格審批。

部門規章

  •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42號令於2016年4月13日發布。規定中國民航危險品空運管理,包括許可程序、托運人與運營人責任,適用國內外航空危險品運輸主體。交通運輸部於2024年7月1日起更新相關管理與運輸規定。
  • 中國民航局於2022年12月20日發布《航空危險品暫存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航空危險品暫存的基本要求、暫存條件、附加要求及監督措施,適用於從事暫存活動的承運人與地面服務代理。
  • 中國民航局於2021年3月22日發布並實施2021版《中國航空危險品名錄》,取代2019版。名錄規定航空危險品的識別、分類及包裝標準,保障航空安全。
  • 中國民航局於2023年8月9日發布《航空貨物裝卸標準》,規定危險品裝卸要求,包括信息傳遞與保存。 

技術標準

  • 《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為鋰電池空運行業標準,由中國民航局於2018年3月27日發布,2018年6月1日起實施,取代2013版。規定鋰電池空運限制與操作指南,適用於鋰電池貨物與行李空運,不適用郵件空運。
  • 《危險品限量組合包裝及包裝測試》為行業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限量危險品包裝的標準與測試,確保安全合規。
  • 《危險品例外數量包裝要求與測試規範》(MH/T 1057-2014)為行業標準,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規定例外數量危險品包裝的一般技術要求、包裝測試及報告,適用於例外數量危險品包裝與測試,不包括放射性材料例外包裝。
  • 《鋰電池航空運輸預生產原型及小批量生產特殊要求》為行業標準,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規定鋰電池原型及小批量電池包裝測試程序及跌落試驗方法,依據航空危險品審批與豁免管理程序,適用於被分類為危險品貨物的鋰電池原型及小批量生產。
  • 《鋰電池航空運輸測試》為行業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鋰電池空運前測試程序,包括1.2米跌落試驗及測試報告要求,並定義航空運輸合格鋰電池貨物條件,保障鋰電池空運安全合規。

 

5.4 水路與港口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法律/行政法規

港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首次發布於2003年6月28日,最新版本於2018年12月29日發布。規範船舶進出港口危險品處理及港區內危險品裝卸與轉運作業。

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版本於2021年4月29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為中國管轄水域內海上危險品運輸的監督、管理及法律義務提供全面指導,涵蓋船舶危險貨物運載與處理、托運人委托程序、危險品船舶進出港口及海上裝卸轉運安全執行等方面。

集裝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規範中國內河水路運輸的航行、作業及安全措施,嚴禁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運輸部門規定運輸危險品。中國’2019年內河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名錄包含具體規定。

部門規章

港口:

  • 2017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規定中國港口危險品設施建設與運營的安全管理框架及法律責任,是港口危險品運輸的關鍵指導文件。
  • 2021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重大危險源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港口重大危險源危險品的識別、評估、登記、備案、安全管理與檢查,適用於港口區域危險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評估、文件管理、備案、撤銷及監督管理。
  • 2016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經營者安全檢查監管框架,詳述檢查主體、方法及港口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 2016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重大事故危險源識別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作業重大事故風險場景,適用於港口管轄範圍內危險品作業,指導港口經營者及管理部門識別重大事故危險源。
  • 2017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程序,涵蓋既有儲存、作業區及新建或擴建項目,確保區域風險全面評估。

船舶:

  • 2018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船舶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中國管轄水域內船舶危險品運輸的管理與安全措施,是該領域的主要指導文件。

集裝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相關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22年修訂)》由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5月發布,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國內河水域及相關陸域海事行政秩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涵蓋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等。

技術標準                                                                                                                               

  • 《水路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70-2009)為國家標準,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水路運輸危險品包裝的分類、編碼與標誌要求,除第2類、第7類及第6.2類外,重點規範其要求、測試與評價。
  • 《危險貨物集裝箱安全技術要求》(GB 40163-2021)為國家標準,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危險品運輸集裝箱的基本要求、預包裝準備、包裝與封閉操作要求、包裝後要求、記錄與文件要求,適用於船舶危險品包裝操作。
  • 《港口作業安全要求 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為國家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港口危險品集裝箱作業的一般要求、作業前要求、裝卸作業要求、儲存作業要求、集裝箱裝拆要求、應急要求及作業信息要求,適用於港口危險品集裝箱作業,保障作業安全與合規。

除上述不同運輸方式監管標準外,還有涉及多部門、多運輸方式的綜合監管標準,如:

出口環節中,危險品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即出口危險品包裝容器生產企業需申請性能鑒定,出口危險品生產企業需申請使用鑒定。

中國對特定類型危險品有專門法律與行政法規管理,包括民用爆炸物、煙花爆竹及放射性物質,如《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規定危險品的命名、分類、包裝與運輸管理,包括:

(1) 危險品命名原則(GB/T 7694-2008

(2) 危險品運輸包裝分類方法(GB/T 15098-2008

(3) 危險品包裝標誌(GB 190-2009)

(4) 危險品運輸與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2009)

(5) 危險品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2008)

(6) 危險品及包裝物檢驗標準基本規定(GB/T 19459-2004)

(7) 危險品分類分級基本程序(GB 21175-2007)

(8) 包裝、儲存與運輸圖示標誌(GB/T 191-2008)

(9) 危險品名錄(GB 12268-2012)

(10) 危險品分類與編號(GB 6944-2012)

(11)  危險品例外數量與包裝要求(GB 28644.1-2012)

(12) 危險品限量與包裝要求(GB 28644.2-2012)

(13) 有機過氧化物分類與名錄(GB 28644.3-2012)

(14) 化學試劑包裝與標誌(GB 15346-2012)

 

6. 法規發展

中國多年來一直在制定危險品運輸的法規和標準,但仍不夠完善。中國正在通過結合國際最佳實踐和國家特點來完善危險品運輸法規,以加強監管體系。

2023年3月1日發布的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GB 12268和GB 6944草案,目前已結束對危險品運輸的意見徵求。修訂後的GB 12268和GB 6944與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22版)保持一致。正式發布並實施後,GB 12268將取代GB 12268-2012和GB 6944-2012。2023年7月,國家鐵路局發布了《危險貨物鐵路運輸技術要求》(TB/T 30008-2023),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30日,中國上海海事局發布了《上海港鋰電池危險品水路運輸指導規範》。該指導規範對鋰電池危險品的術語、分類、標籤、包裝及安全要求作出了規定和說明。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質檢總局於2023年8月17日聯合發布了《港口作業安全要求 第6部分:固體散裝危險貨物(徵求意見稿)》(GB 16994.6-XXXX),現已結束意見徵求。該標準規定了港口作業中固體散裝危險貨物的首個國家強制性規定,詳述了操作、水平運輸、堆放、應急管理等要求。

2023年9月25日,公路運輸管理局發布了JT/T 617.1至JT/T 617.6系列行業標準的修訂表第1號(徵求意見稿),現已結束意見期。本次修訂重點滿足危險品公路運輸管理需求,旨在提升標準的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同時確保與ADR(2023年授權危險品公路運輸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良好銜接。

2020年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徵求意見稿,目前已結束意見徵求。該法基於2013年修訂的《危險貨物公路運輸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後,將成為中國主要的危險化學品法律。該法規定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處置的全面安全管理,涵蓋登記、應急響應及法律責任等方面。

2023年,作為危險品運輸主管部門的交通運輸部修訂了多種運輸方式的相關法規,包括《公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洋運輸條例》、《放射性物品公路運輸管理規定》等。交通運輸部還修訂了《民用航空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將於2024年7月1日生效。此外,海事局發布通知實施《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41-22號修正案及《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IMSBC)第06-22號修正案。ChemRadar將根據實際情況更新相關法規和標準。

總體而言,中國危險品運輸的監管框架持續演進和完善,與國際標準接軌,確保國內危險品的安全高效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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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喬安娜
ChemRadar 法規分析師
目录
1. 危險品定義
2. 分類與運輸標籤
3. 判定
4. 主管機關
5. 立法體系
6. 法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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