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立法體系
中國危險品監管體系特點為多層次組合,涵蓋國際公約/規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定、標準與規範等。
監管體系組成框架如圖所示。
圖3:危險品運輸監管框架

涉及中國國際危險品運輸的規則,航空運輸適用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危險品安全運輸技術指令》,海運適用海事安全局(MSA)發布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公約與規則為內陸運輸(含公路與鐵路)提供法律依據。基於《危險貨物公路運輸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中規定的職責,監管部門結合自身特點及運輸方式制定部門規章。這些部門規章與地方規定及國家/行業標準共同構建監管體系網絡。以下為中國危險品管理相關規章與標準詳情。
5.1 公路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由國務院令第406號於2004年4月30日頒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為2023年7月20日修訂發布。該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國際道路運輸、執法監督及法律責任,條例規定涉及對危險品運輸的約束與處罰。
部門規章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管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2013年第2號令於2013年1月23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版於2023年11月10日發布。規定涵蓋許可證、專用車輛與設備、危險品運輸、監督檢查及法律責任,是公路危險品運輸的主要部門規章。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29號令)於2019年11月10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強化危險品公路運輸的委托、運輸、裝卸管理。明確公路運輸例外情況、危險品限量等管理要求,加強危險品運輸設備安全管理,規範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措施,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與協作要求。
技術標準
- 《危險貨物公路運輸規定》(JT/T 617)為交通運輸部於2018年8月29日發布的行業標準,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標準分七部分,涵蓋危險品運輸第1-6及第8-9部分,包括:一般規定(JT/T 617.1);分類(JT/T 617.2);危險品名稱與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運輸包裝使用規定(JT/T 617.4);委托(JT/T 617.5);運輸條件、裝卸及操作規定(JT/T 617.6);運輸條件與操作要求(JT/T 617.7)。
詳見下表。
表11:《危險貨物公路運輸規定》(JT/T 617)組成部分
JT/T 617-2018與國際標準接軌,參考聯合國危險品運輸(UN TDG,第18版)模範規則、《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建議書:測試與標準》(第6版)及《歐洲國際公路危險品運輸協議》(ADR 2015版)。相關標準持續完善,涵蓋罐體與介質相容性、運輸車輛、裝載程序及運輸操作等危險品問題。
- 《公路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2005)為國家強制標準,自2005年8月1日起實施,規定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的分類、規格、尺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誌、裝卸、運輸及儲存。除標誌懸掛與維護要求外,標準適用於危險品運輸車輛標誌的生產、使用與管理。2023年9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GB 13392-2023,將於2025年4月1日起替代GB 13392-2005。
- 《公路危險品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2009)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公路危險品包裝(不含軍品)的分類、代碼與標誌,以及第4章相關要求、性能測試與識別使用,適用除第2類、第6類第6.2項及第7類外所有類別,不適用於公路危險品包裝檢驗。
- 爆炸物及化學有毒物質公路運輸車輛安全規範為國家強制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爆炸物及高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車輛的概念與定義、要求、標誌及隨車文件,適用於所有運輸爆炸物及高毒化學品的車輛與掛車。
- 交通運輸部於2020年2月28日發布《危險貨物公路運輸商用車輛安全技術規範》,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規範危險品運輸車輛分類及基本、一般與特殊安全要求與試驗方法,適用於N類車輛、O類半掛車、半掛車牽引車及半掛車列車。
5.2 鐵路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法律/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由國家主席令第32號於1990年9月7日發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最新版本於2015年4月24日發布,規範鐵路危險品運輸並確立法律責任,是鐵路危險品運輸的國家法律。
-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行政法規涉及鐵路危險品運輸,重點為安全管理與安全運輸,規定監管框架、運營標準及法律義務。
部門規章
- 《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於2022年9月26日發布,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替代2015年版本。規定中國境內鐵路危險品運輸的條件、安全管理、監督及法律責任,是鐵路危險品安全運輸的主要部門規章。
技術標準
- 《鐵路危險貨物名錄》為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於2022年10月25日發布,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危險品命名的一般規定、危險品命名表結構及內容,適用於鐵路危險品運輸。
- 《鐵路危險貨物包裝》為行業標準,由國家鐵路局於2020年12月21日發布,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包裝的基本技術要求,包括各類危險品包裝基本要求、常見組合、包裝示意及要求及性能測試,適用於鐵路危險品包裝的檢驗、設計與使用,但不包括特殊要求包裝。
- 《鐵路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359-2009)為國家強制標準,由中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於2009年6月21日發布,2010年5月1日起實施。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包裝(不含軍品)的分類、編碼、標誌要求、性能測試及使用評價,適用於第4章規定的鐵路危險品包裝檢驗,除第2類、第6類第6.2項及第7類外,不適用於壓力容器、淨重超過400公斤或容積超過450升包裝。
- 《鐵路危險貨物分類試驗方法》於1996年5月10日發布,1996年11月10日起實施,為行業標準。標準規定鐵路危險品的分類、項目劃分、試驗方法及分類值,適用於鐵路危險品新產品類別的判定。
5.3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國際公約/法律
中國採納國際航空危險品運輸公約,確保國際統一性。包括: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國際民航組織(ICAO)發布的《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公約》及其實施指南《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令》。國際民航組織附錄18及《危險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指令》基於聯合國危險品運輸規則,結合航空運輸特點,形成更嚴格的技術要求體系。但在分類、包裝、標籤等核心內容上與其他國際運輸方式保持一致。
行政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於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訂於2021年4月29日。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危險品運輸要求與法律責任,為航空危險品運輸的國家法律框架。
- 國務院於2016年8月修訂發布《關於建立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置行政許可的決定》,列明需行政許可的審批目錄,包括航空運營人運輸危險品資格審批。
部門規章
-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42號令於2016年4月13日發布。規定中國民航危險品空運管理,包括許可程序、托運人與運營人責任,適用國內外航空危險品運輸主體。交通運輸部於2024年7月1日起更新相關管理與運輸規定。
- 中國民航局於2022年12月20日發布《航空危險品暫存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航空危險品暫存的基本要求、暫存條件、附加要求及監督措施,適用於從事暫存活動的承運人與地面服務代理。
- 中國民航局於2021年3月22日發布並實施2021版《中國航空危險品名錄》,取代2019版。名錄規定航空危險品的識別、分類及包裝標準,保障航空安全。
- 中國民航局於2023年8月9日發布《航空貨物裝卸標準》,規定危險品裝卸要求,包括信息傳遞與保存。
技術標準
- 《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為鋰電池空運行業標準,由中國民航局於2018年3月27日發布,2018年6月1日起實施,取代2013版。規定鋰電池空運限制與操作指南,適用於鋰電池貨物與行李空運,不適用郵件空運。
- 《危險品限量組合包裝及包裝測試》為行業標準,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限量危險品包裝的標準與測試,確保安全合規。
- 《危險品例外數量包裝要求與測試規範》(MH/T 1057-2014)為行業標準,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規定例外數量危險品包裝的一般技術要求、包裝測試及報告,適用於例外數量危險品包裝與測試,不包括放射性材料例外包裝。
- 《鋰電池航空運輸預生產原型及小批量生產特殊要求》為行業標準,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規定鋰電池原型及小批量電池包裝測試程序及跌落試驗方法,依據航空危險品審批與豁免管理程序,適用於被分類為危險品貨物的鋰電池原型及小批量生產。
- 《鋰電池航空運輸測試》為行業標準,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鋰電池空運前測試程序,包括1.2米跌落試驗及測試報告要求,並定義航空運輸合格鋰電池貨物條件,保障鋰電池空運安全合規。
5.4 水路與港口危險品運輸立法體系
法律/行政法規
港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首次發布於2003年6月28日,最新版本於2018年12月29日發布。規範船舶進出港口危險品處理及港區內危險品裝卸與轉運作業。
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版本於2021年4月29日發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為中國管轄水域內海上危險品運輸的監督、管理及法律義務提供全面指導,涵蓋船舶危險貨物運載與處理、托運人委托程序、危險品船舶進出港口及海上裝卸轉運安全執行等方面。
集裝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規範中國內河水路運輸的航行、作業及安全措施,嚴禁依相關法律法規及主管運輸部門規定運輸危險品。中國’2019年內河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名錄包含具體規定。
部門規章
港口:
- 2017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2023年修訂)》。規定中國港口危險品設施建設與運營的安全管理框架及法律責任,是港口危險品運輸的關鍵指導文件。
- 2021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重大危險源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港口重大危險源危險品的識別、評估、登記、備案、安全管理與檢查,適用於港口區域危險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評估、文件管理、備案、撤銷及監督管理。
- 2016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督檢查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經營者安全檢查監管框架,詳述檢查主體、方法及港口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
- 2016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重大事故危險源識別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作業重大事故風險場景,適用於港口管轄範圍內危險品作業,指導港口經營者及管理部門識別重大事故危險源。
- 2017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港口危險貨物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指南》。規定港口危險品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程序,涵蓋既有儲存、作業區及新建或擴建項目,確保區域風險全面評估。
船舶:
- 2018年,交通運輸部發布並實施《船舶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定中國管轄水域內船舶危險品運輸的管理與安全措施,是該領域的主要指導文件。
集裝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相關海事行政處罰規定(2022年修訂)》由交通運輸部於2015年5月發布,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國內河水域及相關陸域海事行政秩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涵蓋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等。
技術標準
- 《水路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70-2009)為國家標準,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規定水路運輸危險品包裝的分類、編碼與標誌要求,除第2類、第7類及第6.2類外,重點規範其要求、測試與評價。
- 《危險貨物集裝箱安全技術要求》(GB 40163-2021)為國家標準,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規定危險品運輸集裝箱的基本要求、預包裝準備、包裝與封閉操作要求、包裝後要求、記錄與文件要求,適用於船舶危險品包裝操作。
- 《港口作業安全要求 第3部分:危險貨物集裝箱》(GB 16994.3-2021)為國家標準,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規定港口危險品集裝箱作業的一般要求、作業前要求、裝卸作業要求、儲存作業要求、集裝箱裝拆要求、應急要求及作業信息要求,適用於港口危險品集裝箱作業,保障作業安全與合規。
除上述不同運輸方式監管標準外,還有涉及多部門、多運輸方式的綜合監管標準,如:
出口環節中,危險品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即出口危險品包裝容器生產企業需申請性能鑒定,出口危險品生產企業需申請使用鑒定。
中國對特定類型危險品有專門法律與行政法規管理,包括民用爆炸物、煙花爆竹及放射性物質,如《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規定危險品的命名、分類、包裝與運輸管理,包括:
(1) 危險品命名原則(GB/T 7694-2008)
(2) 危險品運輸包裝分類方法(GB/T 15098-2008)
(3) 危險品包裝標誌(GB 190-2009)
(4) 危險品運輸與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2009)
(5) 危險品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2008)
(6) 危險品及包裝物檢驗標準基本規定(GB/T 19459-2004)
(7) 危險品分類分級基本程序(GB 21175-2007)
(8) 包裝、儲存與運輸圖示標誌(GB/T 191-2008)
(9) 危險品名錄(GB 12268-2012)
(10) 危險品分類與編號(GB 6944-2012)
(11) 危險品例外數量與包裝要求(GB 28644.1-2012)
(12) 危險品限量與包裝要求(GB 28644.2-2012)
(13) 有機過氧化物分類與名錄(GB 28644.3-2012)
(14) 化學試劑包裝與標誌(GB 1534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