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據 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TCCSCA)公布的有害化學物質名錄中包含超過300種化學物質。該名錄中的化學物質依 其毒理特性分為四類,分別為 第一類有害化學物質(不易分解之物質)、第二類有害化學物質(具慢性毒性之物質)、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具急性毒性之物質)及第四類有害化學物質。此名錄可提升有害化學物質管理,強化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以防範有害化學物質災害。
► 依據《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名錄中所有有害化學物質須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1. 許可及登記: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之製造商、進口商或販售商,當化學物質數量達分級處理量時,應申請許可,並依許可內容操作。使用、儲存或處理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之企業,應持必要登記文件申請登記。當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總量低於分級處理量時,製造、進口、販售、使用、儲存或處理該等化學物質之企業應申報許可。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之進口商應申請進口登記。處理第四類有害化學物質前,應申報該等有害化學物質之毒性及相關資訊以取得許可。
2. 申報:有害化學物質操作業者應製作並定期申報有害化學物質操作及排放量之紀錄,該等紀錄應妥善保存以供日後查驗。有害化學物質操作紀錄應於次月10日前製作。若製造、使用及儲存有害化學物質總量達300公噸,或每日量達10公噸,排放量紀錄應於每年1月31日前製作。
3. 預防及標示:操作人員應依規定於化學物質容器、包裝及操作場所與設施標示毒性及污染控制項目,並備有有害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製造、使用、儲存或運輸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有害化學物質之企業應聘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4. 通報:事故發生時,操作業者應於限期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並派遣專業緊急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
► 未列入名錄之化學物質不受相關管理規定約束。
法規與標準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2019年1月16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2019年9月3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及核准辦法(2020年1月15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操作及排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5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聘任及管理辦法 (2019年12月25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2022年11月4日)
► 有害及關注化學物質緊急應變人員管理辦法(2020年11月3日)
► 有害化學物質分類及處理管理辦法(2020年2月20日)
主管機關
► 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臺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性及化學物質局
豁免項目
- 受下列法律或法規管制之物質或物品:農藥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獸藥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法、管制藥品法、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工業爆炸物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電離輻射防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商品檢驗法。
- 含有受管制鉻化合物之成品,因添加黏結劑而呈現水泥狀或乳狀外觀者;
- 用於製藥之林丹及用於農藥製造之殺菌劑
- 含汞產品,如螢光燈、高壓汞燈、開關及繼電器、溫度計、壓力計、氣壓計、濕度計、血壓計、比重計等;
- 含鎘之產品,如電視顯像管、鎘蒸氣燈電極、鎘電池板、整流器、半導體及其他成品;
- 用作添加劑且固化後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構成環境危害之鄰苯二甲酸酯、壬基酚、壬基酚聚氧乙烯醇及雙酚A;
- 含有低於50%鄰苯二甲酸二乙酯之香料及其他成品
如何取得名錄?
- 點擊此處 查詢最新清單
- 於官方網站查詢:
https://flora2.epa.gov.tw/ToxicC/Query/database.aspx - 聯絡CIRS集團購買最新版本(Excel格式)
我們的服務
- 諮詢 及培訓服務
- 新化學物質搜尋
- 資料評估及資料缺口分析 (含測試資料評估)
- 委託測試服務
- 既有物質 預登記及延遲預登記
- 既有物質 標準登記
- 新 物質登記(符合TCSCA及OSHA):標準登記、簡易登記及其延長、小量登記及其延長、預清單諮詢等。
- 化學品安全報告 (CSR)編製
- 依臺灣GHS規範製作SDS及標籤
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我們 chemicals@cirs-grou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