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管制化學品清單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之管制化學品指定及處理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進行管理。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臺灣管制化學品清單收錄於本辦法附件一。
► 根據本辦法,企業於製造、輸入、供應、使用或處理已列入清單之化學品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取得許可不得從事相關活動。取得許可後,企業應定期更新其操作資訊並提供至相關資訊網站。許可文件及相關申請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以供查考。員工暴露資料應建立並保存至少十年以供查考。
► 未列入清單之化學物質不受相關管理規定約束。
法規與標準
► 管制化學品指定及處理許可辦法 (2014年12月31日)
► 管制化學品許可申請簡易手冊 (2022年6月)
► 管制化學品指定及處理許可辦法一般說明 (2014年12月31日)
主管機關
► 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免除項目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菸草或菸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品及化妝品;
- 成品;
- 日常生活中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消費品;
- 滅火器;
- 目前在反應器或製程中進行中的化學反應中間產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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