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的優先管理化學品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及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優先管理辦法)進行管制,該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臺灣「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及作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化學品,係指優先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指定之化學品,共計889種化學物質,及含有前述889種化學品重量百分比超過1%之混合物。
對於列於「中國臺灣優先管理化學品清單-附錄2(版本2.2)」中的化學物質:
1. 若該物質為致癌物、致生殖細胞突變物或第一類生殖毒性物質(CMR1),且該危害成分濃度(以重量百分比計)≥1%,無論全年操作總量為何,經營者(含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或雇主)均須辦理登錄檢查。
2. 若該物質非致癌物、致生殖細胞突變物或第一類生殖毒性物質(非CMR1),且該危害成分濃度(以重量百分比計)≥1%且化學品任一操作活動之年總量達≥1公噸,經營者(含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或雇主)亦須辦理登錄檢查。
若經營者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須自主管機關公告日起6個月內辦理登錄檢查;若員工人數未達100人,則須自公告日起12個月內辦理登錄檢查。
且自登錄檢查年度起,企業需於每年4月至9月間定期更新操作資料,以維持經營者檢查資料之時效性及有效性,稱為年度定期檢查(適用於 版本 2.1及2.2之「優先管理辦法」)。
未列入 優先管理化學品清單(版本2.2)之化學物質,則不適用相關義務。
法規與標準
► 優先管理化學品指定及作業管理辦法(2024年6月)
► 優先管理化學品登錄備查手冊(2024年8月)
► 優先管理化學品登錄備查簡易使用手冊(2024年6月)
主管機關
► 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免除項目
- 危險事業廢棄物;
- 菸草或菸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品及化妝品;
- 成品;
- 一般非工業用途之日常生活消費品;
- 滅火器;
- 目前於反應器或製程中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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