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之優先管理化學物質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訂定之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指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優先管理辦法)管制。優先管理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臺灣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清單—“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指定及管理辦法(版本2.3)” ”係指優先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163項化學物質,及含有前述163項化學物質危害成分之混合物。
► 臺灣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清單“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指定及管理辦法(版本2.3)”中,達優先管理辦法附錄三所規定之門檻量者,經營者(含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或雇主)應辦理登錄備查。經營場所中,若單一化學物質達附錄三所規定門檻量,則同一清單中其他未達門檻量之化學物質亦應辦理登錄備查。若有兩項以上化學物質列管,但均未達門檻量,則應計算合計量以判斷是否需辦理登錄備查。其具體條件及計算方式如下:
- 若化學物質最大操作量小於等於其門檻量2%,該化學物質免計入計算及免辦理登錄備查。
- 若化學物質最大操作量大於其門檻量2%,則依下列公式計算:若合計值≥1,則所有化學物質均須辦理登錄備查;若合計值<1,則所有化學物質均免辦理登錄備查。

注意:單一化學物質有二項以上危害分類時,應以最低門檻量計算。
若經營場所工作人數達100人以上,應自主管機關公告日起6個月內辦理登錄備查;未達100人者,則於12個月內辦理登錄備查。且企業完成初次登錄備查後,每年1月及7月應再次辦理登錄備查,即半年檢核(適用優先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
企業完成初次或定期登錄備查後,若操作化學物質總量超過優先管理辦法附錄三所規定門檻量,應於超過門檻量後30日內完成動態登錄備查(適用優先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
法規與標準
► 優先管理化學物質指定及管理辦法 (2024年6月)
► 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登錄備查手冊 (2024年8月)
► 優先管理化學物質登錄備查簡易使用手冊(2024年6月)
主管機關
► 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免責事項
- 有害事業廢棄物;
- 煙草或煙草製品;
- 食品、飲料、藥品及化妝品;
- 成品;
- 日常生活中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消費性商品;
- 滅火器;
- 反應器或製程中目前正在進行之化學反應中間產物;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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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物質登錄(符合TCSCA及OSHA):標準登錄、簡易登錄及其延伸、小量登錄及其延伸、預清單諮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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