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臺灣地區環境部發布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清單及管理措施草案。該草案是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法》制定。對草案內容的意見和建議可於2025年10月3日前通過官方網站提供的聯絡方式提交。
背景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法》於2019年修訂,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化學物質的管制濃度及分級操作量。近年來,斯德哥爾摩公約持續審查及管制部分PFAS,促使全球加強對這些物質的管理。鑒於PFAS種類繁多及其潛在的環境與健康風險,制定本草案以強化管控。
草案重點
- 公告管制物質及操作要求
本公告所稱PFAS為附錄1至3中,重量百分比達到或超過管制濃度之物質。依管理需求指定為關注化學物質,明訂其操作行為、定期申報頻率、免除使用或物品、包裝及容器要求,以及操作方式記錄。
- 標示及操作限制
若PFAS聚合物或氣體含量達管制濃度但低於30%,容器或包裝須明確標示氟聚合物、全氟醚、氟化氣體或氫氟烯烴。操作不受本法其他限制。
含量達30%或以上之製造及進口活動,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法》取得相關許可。
- 既有關注化學物質經營者之遵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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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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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期限 完成容器、包裝、操作場所及設施標示,並備妥安全資料表 |
2027年1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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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操作行為(如製造、進口、銷售、使用、儲存)須取得核准文件 |
2027年1月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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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記錄操作並依規定提交定期報告 |
自2026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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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未列事項 |
自公告日起生效 |
- 豁免事項
已受以下法律規範之含PFAS物質或物品免於本法規範:農藥管理法、肥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獸藥管理法、藥事法、醫療器材法、管制藥品法、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工業爆炸物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天然氣事業法、原子能法、電離輻射防護法、大氣污染防制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商品檢驗法、氣候變遷因應法。
- 經營者責任
經營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妥善管理PFAS,防止其釋放至環境並降低潛在危害。
- 檢測方法
PFAS檢測方法應依臺灣標準進行,無標準時可採用以下來源方法:
- 環境檢測標準方法(NIEA)
- 美國環境保護署(USEPA)公告方法
-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APHA)水與廢水檢驗標準方法
- 日本工業標準協會(JIS)日本工業標準
- 美國材料與試驗協會(ASTM)方法
- 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AOAC)標準方法
-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測定方法
- 歐盟認可之檢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