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5年12月31日,加拿大公報發布了 《2025年某些有毒物質禁令條例》(SOR/2025-270)。本條例將於2026年6月30日生效,廢止並取代 2012年《某些有毒物質禁令條例》。
核心內容
一、禁止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含DP及DBDPE之產品(含豁免條款)
DP(十溴二苯醚)
以下經授權之活動獲豁免:
- 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允許使用、銷售及進口含DP之飛機引擎罩摩擦膠帶產品及其填充及邊緣密封材料。
- 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允許製造或進口含上述摩擦膠帶之飛機引擎。
- 條例生效時已使用或庫存之含DP產品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此外,對於電子電器設備(EEE)、陸基機動車輛、防衛/航空航天/太空產品、固定式工業機械、戶外動力設備、船舶及園藝產品,以下經授權之活動獲豁免:
- 條例發布後5年內:允許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含DP之零組件。
- 條例發布後5年內:允許製造及進口含該等零組件之完整機械。
- 至產品壽終或2044年12月31日(以較早者為準):允許使用、銷售及進口含DP之替換零件。
- 已含DP之完整機械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DBDPE(十溴二苯乙烷)
新條例豁免以下經授權之活動:
- 條例發布後15年內:允許持續使用含DBDPE之聚合物熱塑性或熱固性顆粒/片材製造電線、電纜及熱縮產品。
- 條例發布後15年內:允許持續使用含DBDPE之橡膠顆粒/片材/塊材製造橡膠產品。
- 條例發布後15年內:允許持續使用含DBDPE之高密度聚乙烯(HDPE)顆粒/片材製造HDPE產品。
- 條例發布後15年內:允許製造或進口含DBDPE之製成品。
- 條例發布後30年內:允許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特定產品之含DBDPE替換零件。
- 已含DBDPE之製成品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 條例生效時已使用或庫存之含DBDPE產品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若製造商/進口商從事未獲豁免之DP或DBDPE(或含其產品)相關活動,得申請許可證,期限可延長最多3年。
二、對2012年條例已管制物質之更嚴格要求
新條例進一步限制PFOS、PFOA、LC-PFCAs、HBCD及PBDEs之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取消或限制2012年條例部分豁免,並引入HBCD、PBDEs及PFOS(於AFFF中)之「允許濃度閾值」,低於該閾值視為痕量,不受禁令限制。
PFOS、PFOA、LC-PFCAs
- 取消「PFOS用於光阻劑/抗反射塗層或攝影膠片、相紙、印刷版」之豁免。
- 將PFOS ≤10 ppm於AFFF中之豁免改為等同「痕量 ≤10 mg/kg (0.001% w/w)」之豁免。
- 取消「進口及使用含PFOA/LC-PFCAs產品供個人使用」之豁免。
- 取消「含PFOA/LC-PFCAs之AFFF用於滅火」之使用/銷售/進口豁免,但保留以下項目:
- 至2028年12月31日止:軍用船舶/車輛裝載之移動滅火系統及緊急滅火測試。
- 至2030年12月31日止:軍用船舶/設施固定滅火系統。
- 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其他滅火系統。
- 至2028年6月30日止:加拿大境內互助夥伴間AFFF之轉移及成本回收銷售,用於緊急用途。
- 取消「含PFOA/LC-PFCAs製成品之使用/銷售/進口」豁免,但保留以下項目:
- 條例生效時已使用或庫存之製成品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 至2026年12月31日止:陸基機動車輛零組件可繼續使用/銷售/進口,且可製造/進口完整車輛。
- 至2041年12月31日止:停產車型之含PFOA/LC-PFCAs替換零件可繼續使用/銷售/進口。
- 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含PFOA半導體(光刻/蝕刻製程)或含LC-PFCAs半導體之非車輛EEE及其零組件可繼續使用/銷售/進口,且可製造/進口完整設備。
- 含PFOA半導體替換零件可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含LC-PFCAs半導體替換零件可使用至2031年12月31日。
- 已獲豁免之完整車輛及EEE可繼續使用及銷售。
- 非豁免之含PFOA/LC-PFCAs製成品進口商可申請最多3年許可證。
- 取消「2016年12月23日前製造或進口之含PFOA/LC-PFCAs非製成品使用/銷售」豁免。
HBCD(六溴環十二烷)
2012年條例僅禁止HBCD本身及含HBCD之EPS/XPS泡沫。2025年條例擴大禁止範圍至所有含HBCD產品,但設有豁免:
- 至2031年12月31日止:含HBCD之陸基機動車輛替換零件可繼續使用/銷售/進口,且完整車輛可繼續使用/銷售。
- 條例生效時已使用或庫存之含HBCD產品可繼續使用/銷售。
- 取消「2017年1月1日前製造或進口之HBCD」豁免。
- 引入產品中HBCD「痕量閾值」為100 mg/kg (0.01% w/w)。
- 非豁免之含HBCD完整車輛或其他產品之製造商/進口商可申請最多3年許可證。
PBDEs(多溴二苯醚)
- 取消「含PBDEs製成品之製造/使用/銷售/進口」豁免,但保留以下項目:
- 至2036年12月31日止:含decaBDE之陸基機動車輛特定替換零件可繼續使用/銷售/進口,且完整車輛可繼續使用/銷售。
- 條例發布後5年內:允許製造/進口用於加拿大核電廠之EEE及其零組件/替換零件。
- 條例生效時已使用或庫存之含PBDEs製成品可繼續使用/銷售。
- 非豁免之含decaBDE製成品製造商/進口商可申請最多3年許可證。
- 取消「2016年12月23日前製造或進口之含decaBDE非製成品使用/銷售」豁免。
- 引入PBDEs痕量閾值:
- EEE中PBDEs總量 ≤ 1,000 mg/kg (0.1% w/w)(部分例外)。
- 其他製成品中PBDEs總量 ≤ 500 mg/kg (0.05% w/w)。
- 商業級物質、混合物、聚合物或樹脂中各同系物 ≤ 10 mg/kg (0.001% w/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