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危險物質的監管,紐西蘭環境保護局(EPA)近日正式發布2015年危險物質(進口商及製造商)通知(合併版本)。該規定於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2015年11月19日實施的舊通知。新規旨在通過獲取全面資訊,提高危險物質管理效率,從而更準確識別風險並採取適當措施。
根據新規定,所有危險物質的進口商及製造商必須在首次進口或製造後30天內,通過新設立的危險物質報告及通知(HSRN)門戶向EPA提交企業資訊。此義務適用於所有相關企業,即使先前已提交資訊者亦須重新報告。企業資訊的任何變更(包括新增進口或製造的危險物質)亦必須在30天內通過該門戶更新。
2025年的報告截止日期為2026年5月31日。EPA建議相關企業於2026年2月後提交報告,屆時將提供線上研討會及操作指南協助完成流程。
危險物質定義
危險物質指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性的任何產品、化學品或化學混合物:
- 爆炸性:能爆炸或引起爆炸;
- 易燃性:易燃且燃燒迅速;
- 氧化性:能引發或加劇火災及爆炸的氣體、固體或液體;
- 毒性:可能通過接觸、吸入或攝入對人體造成傷害;
- 腐蝕性:可導致嚴重皮膚灼傷及眼睛損傷;
- 環境毒性:對環境有毒害。
新規範範圍:
- 進口商為在紐西蘭供應他人或自用工作場所進口危險物質;
- 製造商為供應他人或自用工作場所製造危險物質(不包括即時使用);
- 特定爆炸物的進口商及製造商。
需年度報告的物質包括:
- 農用化學品(包括商業及家庭用農藥、脊椎動物毒劑、熏蒸劑及植物生長調節劑);
- 大型商業動物(如羊、牛、山羊及馬)用的獸醫驅蟲藥;
- 木材處理化學品;
- 防霉化學品;
- 防污塗料。
以下物質免於提供此資訊:
- 肥料;
- 溴甲烷;
- 二硝酸乙烯(EDN);
- 根據危險物質及新生物法第32條核發的封閉管理批准下進口或製造的任何物質。
企業核心義務:
- 提供並維護準確的企業資訊,包括紐西蘭商業編號(NZBN);
- 提供涉及危險物質的HSNO批准號碼或群組標準名稱;
- 對於特定爆炸物(如達到允許數量門檻的1類爆炸物及某些類別煙火),製造商必須提交年度報告,包括HSNO批准號碼、聯合國編號、危害分類、正確運輸名稱及數量。進口商則必須在每批貨物進入紐西蘭前取得進口證明。
報告中需提供的資訊:
- 物質資訊:產品名稱、批准資訊及進口或製造屬性;
- 活性成分資訊:名稱、CAS號碼及當年度進口或製造產品中活性成分的總量(公斤)。
免責適用於:
- 僅為個人使用而進口或製造產品,無其他用途;
- 向紐西蘭出口危險物質的國際出口商;
- 根據皇冠研究機構及大學免實驗室守則運作的實驗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