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9日,生態環境部批准《優先管控新污染物名單(2023)》,並於2023年3月1日生效。名單中共有14種優先管控新污染物,包括10種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2種有毒有害污染物、1種環境內分泌干擾物及1種抗生素。第14項列舉了已逐步淘汰的化學品,其定義與《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一致。
《優先管控新污染物名單(2023)》是在基於化學品環境風險及監管現狀的技術可行性和社會經濟評估後發布的。名單中的新污染物主要實施製造、加工使用、進出口等環境風險管理措施。部分新污染物對特定用途設有過渡期或豁免。實驗室研究或參考標準用化學物質不適用相關要求。除非另有規定,作為產品和物品中非故意痕量污染物的化學品不適用於本名單。
注意:(1)未規定時限的條目應依國家指示立即實施。若無上述重大環境風險管控規定,應以國家其他相關法規為準。
(2)環境風險管理措施中的加工使用指化學品的製造和經營活動,但不包括貿易、儲存、運輸及含該物質的物品等活動。
法規與標準
► 優先管控新污染物名單(2023)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污染物管控行動方案的通知
監管機構
► 生態環境部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農業農村部
► 商務部
► 海關總署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如何獲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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