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環保署公布優先現有化學物質(PEC)標準登記首批名單(以下簡稱本名單),包含106項物質,收錄於《新舊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2021年11月23日修訂)附件九。製造/進口量超過每年1公噸之PEC企業,須於指定期限內提交標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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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標準
► 新舊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2021年11月23日)
► 現有化學物質標準登記作業指引(第一版)(2020年6月)
主管機關
► 臺灣環境保護署(EPA)
► 臺灣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局
本法規不適用於下列物質或物品:
下列物質免於適用:
- 天然存在之物質;
- 試車用途之機械或設備中之化學物質;
- 反應器或生產過程中不可分離之反應中間體;
- 國家安全或國防用途之化學物質;
- 海關監管下之化學物質;
- 工業製程產生或排放之化學廢棄物;
- 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 混合物;惟混合物中個別成分不適用本條款;
- 物品;
- 適用2%規則且列於現有化學物質名錄之高分子;
- 其他已受相關法律法規管制之物質或物品,如農藥、飼料、肥料及藥品;
- 現場隔離之中間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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