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PDSCL-有毒物質

日本

根據《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有毒物質》(PDSCL),有毒物質指由厚生勞動省(MHLW)規範並發布的物質。根據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PDSCL 規範的物質分為三類: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及特定有毒物質。有毒物質列於 PDSCL 附錄一。

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2022年6月17日)
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施行細則(2022年6月3日)

 

法規及標準

► 列入《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有毒物質》之化學物質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進口商、製造商或分銷商須事先申請許可。
2) 有毒物質的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須於營運日起30天內通知各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此外,進口商、製造商或分銷商須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有毒物質。
3) 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竊盜、遺失及洩漏等。此外,禁止使用含有有毒物質的食品及飲料容器。
4) 有毒物質在容器、包裝、儲存及展示時,必須標示為非藥用有害物質。未在容器或包裝上標示名稱、成分、含量等的有毒物質不得銷售或轉讓。
5) 有毒物質的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須以書面記錄並保存必要資訊五年。銷售或轉讓給非登記經營者時,須提交並保存由受讓人蓋章的含必要資訊文件五年。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不得向未滿18歲者交付有毒物質。
6) 有毒物質的運輸、儲存或其他作業須符合技術標準。
7) 發生有毒物質洩漏等事故時,須立即通知衛生所、消防署或警察局,並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發生竊盜或遺失時,須立即通知警察。
8) 銷售或轉讓有毒物質時,須向受讓人提供安全資料表(SDS)。

► 未列入《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有毒物質》之化學物質不受相關義務約束。

 

監管機關

► 厚生勞動省(MHLW)

 

免除條款

  1. 藥品或準藥品;
  2. 含有有毒物質或有毒物質的儀器、設備、工具,如水銀溫度計、汽車電池及塗有有毒塗料的儀器或設備;
  3. 已失去社會效用及價值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液及廢棄物;
  4. 含有有毒物質作為雜質的物品(非故意添加物質: 包括未反應的原料、副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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