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6年3月20日,依據化學物質管制法(CSCL),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經濟產業省(METI)及環境省(MOE)共同發布內閣令(草案),部分修訂該法施行令,將多種化學物質指定為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並明確規定禁止進口的產品。
化學物質管制法施行令部分修訂(內閣令草案)
背景
於2025年4月至5月舉行的第12屆斯德哥爾摩公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締約方會議中,決定將長鏈全氟烷基羧酸及其鹽類、長鏈全氟烷基羧酸相關物質、氯蟲苯甲酰胺及中鏈氯化石蠟(MCCPs)列為應淘汰物質。
因此,厚生勞動省藥事審議會、經濟產業省化學物質審議會及環境省中央環境審議會決定,應將上述物質新指定為化學物質管制法下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並相應修訂該法施行令。
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指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強,且對人體或高階捕食者具長期毒性風險,並由內閣令指定的物質。被指定後,其製造、進口及使用通常被禁止,含該物質的產品進口亦被禁止。
主要條款
- 指定以下化學物質為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內閣令第1條第1項)
- 全氟烷基羧酸(限含9至21個碳原子的化合物)(亦稱LC-PFCA;以下稱長鏈全氟烷基羧酸或其鹽類)
- 長鏈全氟烷基羧酸相關物質(含有8至20個碳原子的全氟烷基基團,直接與氟、氯或溴以外原子鍵合,且經自然過程化學變化生成長鏈全氟烷基羧酸之化學物質,依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及環境省令規定;不含全氟辛酸相關物質)
- O,O-二乙基 O-(3,5,6-三氯-2-吡啶基)膦硫酸酯(亦稱氯蟲苯甲酰胺)
- 多氯直鏈石蠟(限含14至17個碳原子且氯含量達分子量45%以上)(亦稱MCCP)
- 指定含新指定物質產品中禁止進口的產品(內閣令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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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 |
禁止進口之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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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鏈全氟烷基羧酸或其鹽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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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蟲苯甲酰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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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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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含以下物質產品需符合技術標準及標示義務(內閣令附則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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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 |
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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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鏈全氟烷基羧酸或其鹽類 |
滅火器、滅火劑及泡沫滅火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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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鏈全氟烷基羧酸相關物質 |
滅火器、滅火劑及泡沫滅火劑 |
- 修訂內閣令附則中設立必要過渡措施(附則第2及3項)
第2條:厚生勞動大臣、經濟產業大臣及環境大臣得於本內閣令施行前,對本內閣令修訂之長鏈全氟烷基羧酸相關物質之厚生勞動省、經濟產業省及環境省令草案,諮詢相關審議會等。
第3條:本內閣令施行前所為行為,仍依舊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處罰。
預定時程
公布日期:約2026年5月
施行日期:約2026年5月(過渡措施);約2026年11月(全面施行)
公開意見
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6年4月18日接受意見,請透過官方網站提供之聯絡資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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