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食品衛生法(日本1947年第233號法令)是日本關於食品及食品接觸材料(FCMs)衛生與安全的最高法律,建立了食品及FCMs品質與安全的基本要求。
2020年4月30日,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建立了正面清單(PL)制度,允許在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裝中使用經安全評估的物質。我們將聚焦於PL制度及合規方法,以協助企業達成產品合規。
食品衛生法(日本1947年第233號法令)是日本關於食品及食品接觸材料(FCMs)衛生與安全的最高法律,建立了食品及FCMs品質與安全的基本要求。
2020年4月30日,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建立了正面清單(PL)制度,允許在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裝中使用經安全評估的物質。我們將聚焦於PL制度及合規方法,以協助企業達成產品合規。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4條,食品接觸材料指食品用具、容器及包裝(UCP)。

日本食品接觸材料的主要法規為食品衛生法及食品安全基本法,及由厚生勞動省制定的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基準 。
(1)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3章:UCP不得含有或存在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或有害物質,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的食品添加物。任何不符合一般規格及特定材料規格的物品,禁止進口、生產及銷售於日本。
(2) 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基準 規定了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的規範與標準,包括以下三大類別:
| 類別 | 說明 |
| 一般要求 |
所有UCP產品的一般規格要求; 所有UCP產品的一般測試方法。 |
| 特定材料規格要求 |
合成樹脂製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的要求(包括PVC、PEC等14種樹脂); 橡膠製品的物質含量及遷移規範(嬰兒用品除外); 金屬罐製品的遷移規範(不含接觸乾燥食品者)。 |
| 產品最終使用的規格要求 |
蒸煮食品容器及包裝的規格(罐裝或瓶裝食品除外); 軟性飲料容器及包裝的規格(果汁除外); 冷凍甜點生產設備的規格; 自動販賣機食品(限直接接觸食品的零件)及販賣機中食品儲存與銷售容器的規格; 自動販賣機中濃縮飲料的器具、容器及包裝規格,或全自動飲料製作機的規格。 |
根據食品衛生法,厚生勞動省制定了正面清單(PL)制度,允許經過安全評估的物質用於食品用具、容器及包裝。2020年4月30日,厚生勞動省公布了第一份合成樹脂材料正面清單(PL),並於2020年6月1日實施。實施日前在日本銷售的物質屬於既存物質,實施日後銷售的物質屬於新物質。既存物質有5年過渡期(至2025年5月31日止),期間應納入正面清單。新物質無過渡期,應在生產或進口前納入正面清單。厚生勞動省審查申請納入清單的物質並更新正面清單。
2023年3月6日,日本發布了最新的正面清單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新草案的正面清單由表1和表2組成。
表1:聚合物中98%的單體應列入表1
表2: 聚合物添加劑清單。聚合物中使用的添加劑應列入表2
企業可參考以下流程圖,確認所使用的物質是否符合規定:

若物質屬於既存物質,意指該物質於2020年6月1日前已在日本使用,但未列入正面清單,企業應於公眾諮詢期間提交申請,將該物質納入清單。流程如下:

| 既存物質申請資料 |
| 1. 申請表 |
| 2. 證明該物質於2020年6月1日前使用的文件 |
若物質屬於新物質或新用途物質,意指該物質於2020年6月1日後在日本使用,或該物質於2020年6月1日前已使用但新增用途,應於生產/進口前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通過安全評估審查後,將發布通知將該物質納入正面清單。流程如下:

| 新物質/新用途物質申請所需資料 | |
| I. 物質的定性及定量資訊 | a. 物質資訊 |
| b. 物質的應用及條件 | |
| c. 物質應用範圍及數量限制 | |
| d. 國內外應用 | |
| e. 國際評估 | |
| f. 其他資訊 | |
| II. 遷移資訊 | a. 遷移實驗數據 |
| b. 累積膳食濃度 | |
| III. 安全毒理資訊 |
a. 基因毒性 |
| b. 亞慢性毒性 |
|
| c. 生殖毒性 |
|
| d. 發育毒性 |
|
| e. 慢性毒性 |
|
| f. 致癌性 |
|
| g. ADME |
|
| h. 其他(神經毒性、免疫毒性、內分泌活性、生物累積) |
|
依據食品衛生法第50條第3項及第4項,所有階段的UCP製造商必須遵守GMP,並有義務向下游客戶傳達材料合規資訊。常用的方法是透過傳送DOC文件(符合性聲明),通知下游客戶其產品符合正面清單。
PL制度下(合成樹脂)製造商的資訊傳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