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衛生、勞動及福利部、經濟、貿易及工業部,以及環境部聯合發布通知,概述了處理含有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作為雜質的化學物質的新規定。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是指其製造、進口和使用通常被禁止的物質。新規定將於2026年4月1日生效,並且2025年10月6日發布的先前通知將於2026年3月31日廢止。
根據化學物質控制法(CSCL),最佳可行技術(BAT)原則適用於在化學物質製造過程中作為副產品生成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基於此原則,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的水平應降低至「在工業中技術經濟上可行」的水平。根據CSCL應用通知,當作雜質存在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被認為不會通過環境污染危害人類健康,且其含量已降低至技術經濟上可行的水平時,該雜質可以不被視為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
對於已報告為根據BAT原則進行管理的化學物質,它們不會被視為CSCL下的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然而,公司必須繼續實施適當的管理和信息傳遞,以防止該類物質造成環境污染。此外,根據2019年通知在此之前已提交書面報告的公司,包括自我管理限值以及降低相關第一類特定化學物質含量的措施,將仍然被認為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提交書面報告的義務
如果一家公司發現其製造或含有的化學物質作為雜質痕量含有一類特定化學物質(不包括六氯苯、多氯聯苯和短鏈氯化脂肪族化合物),它必須根據BAT原則設置自己的自我管理限值,並將該限值以及減少措施書面提交給三個部門。此外,公司必須不斷驗證是否含量超過限值,並繼續努力減少它。
對於六氯苯設定了具體的基準值
對於四氯苯酐(TCPA)以及由TCPA作為原料製成的顏料或染料,通常認為痕量的六氯苯(HCB)存在作為雜質。通知規定,TCPA中HCB的基準值為200 ppm,而由TCPA作為原料製成的顏料或染料,其基準值為10 ppm。根據BAT原則管理HCB水平並符合這些基準值的公司將被認為符合規定,並不需要提交定期報告。
多氯聯苯及短鏈氯化脂肪族化學品的管治標準
對於以雜質形式存在的多氯聯苯(PCBs)微量,公司必須基於最佳可行技術(BAT)原則實施管治並提交書面文件。在不超过 50 ppm 的範圍內進行正確管治將被視為符合要求,無需定期報告。
對於短鏈氯化脂肪族化合物(SCCPs),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的決定,公司必須對重量百分比低于 1%(10,000 ppm)的水平的基於最佳可行技術(BAT)原則實施管治並提交書面文件。
塑膠回收材料的分開規定
對於部分使用消費後塑膠製造的回收塑膠材料,如果它們含有已設定國際管治值的I類指定化學物質,公司必須基於最佳可行技術(BAT)原則實施管治並提交書面文件。
三個部門已表明,對於已提交的自管限值,公司必須按要求報告其管治狀態並在適當時期進行重新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