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有害物質法(PDSCL)次要,有害物質指由至健康労務部(MHLW)規制與公布的物質。根據它們對人體健康的危險,PDSCL中的規制物質分為三类: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和特定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列入於PDSCL附錄2。未被分類為有害物質的化學物質不受相關規定的限制。
► 列入 有毒有害物質管制法-有毒物質 的化學品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進口商、製造商或分銷商須事先申請許可證。
2) 有害物質的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須於營業日起 30 天內通知各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此外,進口商、製造商或分銷商須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有害物質。
3) 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竊盜、遺失及洩漏等。此外,禁止含有有害物質的食品及飲料容器。
4) 有害物質在容器、包裝、儲存及陳列時,必須標示為非藥用有害物質。未在容器或包裝上標示名稱、組成、含量等的有害物質不得販售或轉讓。
5) 有害物質的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須以書面記錄並保存必要資訊達 5 年。向非登錄經營者販售或轉讓時,須提交並保存含有必要資訊且經受讓人蓋章的文件 5 年。製造商、進口商或銷售商不得向未滿 18 歲者交付有害物質。
6) 有害物質的運輸、儲存或其他作業須符合技術標準。
7) 發生有害物質洩漏等事故時,須立即通知衛生所、消防署或警察局,並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此外,發生竊盜或遺失時,須立即通知警察。
8) 販售或轉讓有害物質時,須向受讓人提供安全資料表(SDS)。
► 未被歸類為有害物質的化學物質不受相關義務約束。
法規與標準
有毒有害物質管制法(2022年6月17日)
有毒有害物質管制法施行規則(2022年6月3日)
主管機關
► 厚生勞動省(MHLW)
免除條款
- 藥品及準藥品。
- 含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器具、設備、工具,如水銀溫度計、汽車電池及塗有有毒漆料的器具或設備。
- 廢液及含有已失去社會效用及價值的有害化學物質的廢棄物。
- 含有有害物質作為雜質(非故意添加物: 包括未反應的原料、副產物等)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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