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定有毒物質 須遵守以下七項義務:
1) 製造、進口或使用指定有毒物質於學術研究目的時,須事先申請許可。
2) 個人使用指定有毒物質及其用途受 PDSCL 管制。
3) 除有毒及有害物質經營者、研究人員及指定有毒物質使用者外,禁止其他個人持有該指定有毒物質。 此外,指定有毒物質不得轉讓他人。
4) 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指定有毒物質被竊、遺失及洩漏等。此外,禁止含有指定有毒物質的食品及飲料容器。
5) 有毒及有害物質必須在容器、包裝、儲存及展示上標示為非藥用有毒物質及非藥用有害物質。
6) 有毒及有害物質的運輸、儲存或其他作業須符合技術標準。
7) 發生洩漏等事故時,須立即通知衛生所、消防署或警察局,並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此外,發生竊盜或遺失時,須立即通知警察。
► 被歸類為指定有毒物質的化學物質不適用相關義務。
法規與標準
► 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2022年6月17日)
► 有毒及有害物質管制法施行規則(2022年6月3日)
主管機關
► 厚生勞動省(MHLW)
豁免條款
- 儀器、設備及工具中含有指定有毒化學物質但非製備品。
- 含有指定有毒化學物質且已失去社會效用及價值的廢液及廢棄物。
- 含有指定有毒化學物質作為雜質的物品(非故意添加物質: 包括未反應原料、副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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