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加拿大政府發布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風險管理第一階段諮詢文件」,提議禁止製造、進口、銷售及使用目前未受管制的消防泡沫中PFAS,並根據不同使用情況設置不同的過渡期。
背景
2025年3月8日,環境與氣候變化加拿大(ECCC)及加拿大衛生部(HC)發布了PFAS狀態報告及擬議命令,建議將PFAS(不含氟聚合物)列入CEPA附表1第2部分。同日亦發布了PFAS風險管理方法(不含氟聚合物),規劃三階段禁用PFAS。第一階段禁止消防泡沫中PFAS;第二階段禁止非健康、安全或環境保護必需的PFAS,特別是在有替代品的消費者應用中;第三階段將考慮禁止需進一步評估其用途的PFAS。
主要內容
1. 含PFAS消防泡沫的分類
水性薄膜形成泡沫(AFFF)是最廣泛使用且易取得的消防泡沫類型,因此含PFAS的消防泡沫通常統稱為AFFF。根據PFAS表面活性劑化合物類型及/或組成特性,AFFF分為三大類別:
- 傳統全氟辛烷磺酸(PFOS)AFFF,或稱「基於PFOS的AFFF」
- 傳統氟代端基AFFF,或稱「C8 AFFF」
- 含有極高比例的長鏈PFAS化合物(全氟碳鏈長度7或以上)
- 現代氟代端基AFFF,或稱「C6 AFFF」
- 含有短鏈PFAS化合物(主要為全氟碳鏈長度6或更短),且無故意添加或顯著的長鏈PFAS雜質。
2. 擬議監管措施
- 禁止製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含未受管制PFAS(例如C6 AFFF)的消防泡沫。
- 除非在封閉系統中進行,否則不允許用於訓練或測試。
- 銷售禁令亦適用於大多數情況,僅允許在互助救援行動中短暫使用。
3. 擬議過渡期
加拿大政府根據不同使用情況設置了6個月至6年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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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況 |
過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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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便攜式滅火器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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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市政消防服務 |
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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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民用航空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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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他產業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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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法規生效時已在役的民用船舶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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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國防(軍用航空、船舶及其他應用)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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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海上油氣產業設施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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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高風險產業設施 |
6年 |
4. 揭露要求
擬議要求:AFFF(含水薄膜形成泡沫)製造商及銷售商須於法規生效後6個月內,向購買者提供書面揭露,內容包括:
- 產品中故意添加PFAS的具體類型及濃度
- 產品所屬的AFFF類別
5. 標籤要求
擬議要求:必須在消防系統中的AFFF、儲備泡沫及含PFAS的廢水/消防水上貼附標籤,包括:
a) 當PFAS總濃度≥1 mg/L時,需貼警告標籤
b) 標示AFFF類別(如適用)
標籤須於法規生效後18個月內完成貼附。
此外,經淨化的消防抑制系統產生的非氟化消防泡沫,若PFAS交叉污染總濃度≤50 mg/L,亦須標示殘留污染警告。
6. 管理及報告要求
使用單位須制定現場管理計劃,包括:
- 使用記錄及排放量
- 廢棄物收集及處理方法
- 員工培訓及應急響應計劃
- 替代方案的過渡策略
可能需要年度報告及現場檢查。
7. 資訊收集
政府徵求公眾、企業、消防機構等意見,包括:
- 有關含PFAS消防泡沫(不含目前未受管制的氟聚合物,如C6 AFFF)及其替代品的製造、進口、使用及/或銷售資訊。
- 含PFAS消防抑制系統的全部或部分再利用資訊—特別是已淨化但可能仍導致替代消防泡沫意外PFAS污染的系統。
有興趣者可透過電子郵件AFFF@ec.gc.ca提交意見,截止日期為2025年11月25日。加拿大政府預計於2027年春季在官方公報發布擬議法規,隨後展開60天公眾諮詢。最終法規將於擬議法規發布後18個月內將PFAS(不含氟聚合物)列入CEPA附表1第2部分,預計法規不會早於2029年春季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