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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通過消防泡沫中PFAS禁令:REACH法規修正案將於2030年全面生效

2025-10-21
歐盟
REACH
P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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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日,歐洲委員會正式通過了(EU) 2025/1988號法規,修訂了歐盟REACH法規((EC) No 1907/2006)的附錄XVII,明確限制在消防泡沫中使用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該修正案於10月3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

法規詳情 

在(EC) No 1907/2006號法規的附錄XVII中,新增以下條目:

‘82.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定義為:任何含有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亞甲基(CF2)碳原子(且該碳原子未連接任何H/Cl/Br/I)。

1.

2030年10月23日起,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者,禁止上市或使用。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鹽類及PFOS相關化合物C8F17SO3X,過渡至全氟辛酸(PFOA)、其鹽類及PFOA相關化合物,以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鹽類及PFHxS相關化合物,均受(EU) 2019/1021號法規附錄I涵蓋;

(b)

線性及支鏈式全氟羧酸,化學式為CnF2n +1-C(= O)OH,其中n = 8、9、10、11、12或13(C9-C14 PFCAs),包括其鹽類及其任意組合,受第68條目限制;

(c)

十一氟己酸(PFHxA)、其鹽類及PFHxA相關物質,受第79條目限制。

3.

在確定所有PFAS總和的濃度時,應將第2款中適用的豁免物質納入計算。

4.

根據第1款的豁免,經過按照最佳可用技術清潔的設備產生的無氟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攜式滅火器)中PFAS的總和濃度不得超過50 mg/L。

歐盟委員會應於2030年10月23日之前審查此豁免。

5.

根據第1款的豁免,PFAS可在以下情況下以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的濃度上市:

(a)

至2026年10月23日止,用於便攜式滅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

至2027年4月23日止,用於便攜式滅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

至2035年10月23日止,用於以下消防泡沫:

(i)

受2012/18/EU指令涵蓋的設施。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機場)不包括在此豁免範圍內;

(ii)

屬於離岸油氣產業的設施;

(iii)

軍用艦艇;

(iv)

2025年10月23日之前已裝載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根據第1款的豁免,PFAS可用於消防泡沫中,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條件如下:

(a)

至2027年4月23日止,適用於:

(i)

訓練及測試,功能性消防系統測試除外,前提是所有釋放均被控制;

(ii)

公共消防服務及執行公共消防職能的私人消防服務,除非該等服務介入受2012/18/EU指令涵蓋的設施的工業火災,且僅為該目的使用泡沫及設備;

(b)

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用於便攜式滅火器;

(c)

至2035年10月23日止,適用於第5款(c)項所述情況。

歐盟委員會應於該豁免有效期結束前審查第(c)項下的豁免。

7.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據第1款及第6款(c)項,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的使用,須符合本款條件。使用者應:

(a)

確保消防泡沫僅用於涉及可燃液體(B類火災)的火災;

(b)

盡技術及實際可能的範圍,減少對環境區域的排放及對人類直接和間接接觸消防泡沫的暴露;

(c)

在技術及實際可能的範圍內,確保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包括廢水)的分別收集,並確保其適當處理,使PFAS成分被破壞或不可逆轉地轉化;

(d)

制定針對含PFAS消防泡沫使用地點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計劃”,該計劃應包括:

(i)

現場消防泡沫使用條件及用量詳情,並記錄如何達成(b)項所述條件;

(ii)

關於(c)項所述收集及適當處理的信息;

(iii)

設備清潔及維護的類型和方法詳情;

(iv)

事故洩漏/溢出消防泡沫的應急計劃,包括相關情況下的後續行動文件;

(v)

制定用含PFAS消防泡沫替代品(無氟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計劃應每年審查,並至少保存15年,供主管機關按要求檢查。

8.

自2026年10月23日起,除便攜式滅火器外,上市的消防泡沫中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者,須依第10款標示。除非相關會員國另有規定,標籤應以消防泡沫上市會員國的官方語言書寫。

9.

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PFAS消防泡沫使用者應確保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包括廢水)在所有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時,依第10款標示。除非相關會員國另有規定,標籤應以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及含PFAS廢棄物產生及處理會員國的官方語言書寫。

10.

為第8及9款之目的,標示應包含以下文字:“警告:含有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總和濃度等於或高於1 mg/L”。該信息應清晰、易讀且不可擦除地標示。

11.

本條目適用以下定義:

(a)

“便攜式滅火器”指設計為手持攜帶及操作的滅火器,工作狀態下質量不超過20 kg,符合EN3-7標準;容量不超過150升的移動滅火器,符合EN-1866標準;以及符合EN-16856標準的噴霧罐滅火器;

(b)

“消防泡沫”指用於滅火的泡沫混合物,包括但不限於消防泡沫濃縮液及用於產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

“未使用消防泡沫庫存”指尚未用於滅火的消防泡沫。’

該法規將於其在歐洲聯盟官方公報公布後第20天(2025年10月23日)生效,並在所有會員國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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