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共同通過一項歐盟指令草案,提議修訂三項關鍵水政策指令(水框架指令(2000/60/EC)、地下水保護指令(2006/118/EC)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指令(2008/105/EC)),以加強歐盟範圍內水體的保護。
主要修訂內容
一、新增優先管控污染物
1. PFAS(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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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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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25種PFAS總和的環境質量標準(EQ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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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20種PFAS總和的質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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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控 |
4種最危險PFAS的個別總和標準 |
優先關注的PFAS物質:
-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已列為優先物質;本次修訂加強管控措施
- 三氟乙酸(TFA): 因其高毒性、持久性及廣泛來源(氟化農藥、冷媒)被納入25種PFAS總和,未來可能制定獨立標準
2. 藥物殘留(醫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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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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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三種雌激素類藥物(乙炔雌醇、雌二醇、雌三醇)列入優先物質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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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特定藥物納入污染物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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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應監測 |
採用基於效應的監測方法評估雌激素類藥物的累積風險 |
3. 雙酚類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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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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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實施 |
雙酚A列為優先危害物質,並制定環境質量標準(EQ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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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名單 |
「雙酚總和」列入附錄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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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 |
成員國須將雙酚B及雙酚S識別並監測為流域特定污染物 |
4. 其他新增觀察名單物質
- 微塑膠
- 抗微生物抗藥性(AMR)指標
二、法律定義與概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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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定義 |
修訂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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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狀態」僅涵蓋優先物質 |
擴展涵蓋流域特定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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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特定污染物納入「生態狀態」 |
納入統一「化學狀態」管理 |
三、標準體系優化
- 新增附錄: 建立保留清單,針對不再廣泛構成風險但仍需關注的物質
- 標準對齊: 地下水PFAS標準自動與飲用水指令下的參數值同步
- 20年逐步淘汰: 優先危害物質自列入日起20年內必須停止排放
修訂後的指令草案將於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後20天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