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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水政策指令:PFAS、雙酚A及其他物質列入優先管控清單

2026-04-09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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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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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共同通過一項歐盟指令草案,提議修訂三項關鍵水政策指令(水框架指令(2000/60/EC)、地下水保護指令(2006/118/EC)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指令(2008/105/EC)),以加強歐盟範圍內水體的保護。

主要修訂內容

一、新增優先管控污染物

1. PFAS(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

類別

管控措施

地表水

25種PFAS總和的環境質量標準(EQS)

地下水

20種PFAS總和的質量標準

特殊管控

4種最危險PFAS的個別總和標準

優先關注的PFAS物質:

  • 全氟辛烷磺酸(PFOS): 已列為優先物質;本次修訂加強管控措施
  • 三氟乙酸(TFA): 因其高毒性、持久性及廣泛來源(氟化農藥、冷媒)被納入25種PFAS總和,未來可能制定獨立標準

2. 藥物殘留(醫藥產品)

類別

管控措施

地表水

三種雌激素類藥物(乙炔雌醇、雌二醇、雌三醇)列入優先物質清單

地下水

特定藥物納入污染物清單

效應監測

採用基於效應的監測方法評估雌激素類藥物的累積風險

3. 雙酚類物質

類別

管控措施

立即實施

雙酚A列為優先危害物質,並制定環境質量標準(EQS)

觀察名單

「雙酚總和」列入附錄III

最低要求

成員國須將雙酚B及雙酚S識別並監測為流域特定污染物

4. 其他新增觀察名單物質

  • 微塑膠
  • 抗微生物抗藥性(AMR)指標

二、法律定義與概念調整

原始定義

修訂定義

「化學狀態」僅涵蓋優先物質

擴展涵蓋流域特定污染物

流域特定污染物納入「生態狀態」

納入統一「化學狀態」管理

三、標準體系優化

  • 新增附錄: 建立保留清單,針對不再廣泛構成風險但仍需關注的物質
  • 標準對齊: 地下水PFAS標準自動與飲用水指令下的參數值同步
  • 20年逐步淘汰: 優先危害物質自列入日起20年內必須停止排放

修訂後的指令草案將於在歐盟官方公報發布後20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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