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0日,歐洲委員會發布了最終指導文件及隨附的常見問題解答(FAQ),針對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提供合規指引,供歐盟成員國及經濟營運者參考。
背景
PPWR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已實施近30年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與先前指令不同,PPWR作為歐盟法規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無需各國另行轉換。該法規將自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適用。
指導文件主要內容
I. 主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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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定義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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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 |
用於盛裝、保護、搬運、運送或展示產品的物品;必須符合功能、材質及設計相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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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製造商 |
不一定是實際生產者,但指示並決定包裝設計規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品牌所有者通常被視為製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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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生產者 |
在成員國境內首次將包裝或包裝產品投放市場的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負責延伸生產者責任(EP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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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 |
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得作為進口商 |
II. 合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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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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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 |
法規全面適用;PFAS 限制生效(食品接觸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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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2月12日 |
可堆肥包裝要求生效;委員會將要求制定家庭堆肥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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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8月12日 |
統一包裝標籤要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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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1月1日 |
必須建立押金退還系統(DRS)以達成90%獨立回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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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9年2月12日 |
可重複使用包裝標籤要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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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1月1日 |
包裝減量要求、空隙率要求、重複使用目標、包裝禁令及其他核心要求生效;可回收性設計要求生效(或相關授權法規生效後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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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1月1日 |
大型回收要求生效 |
III. PFAS 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生效)
- 任何單一PFAS:≤ 25 ppb(不含聚合物PFAS)
- PFAS總和:≤ 250 ppb(可降解前驅物)
- 所有PFAS(含聚合物):≤ 50 ppm;若總氟含量> 50 mg/kg,須提供證明
委員會解釋
1. PFAS 測試建議分步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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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
測試內容 |
合規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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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1 |
總氟(TF)定量 |
TF < 50 mg/kg → 視為合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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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 |
若TF超出限制,使用熱解-GC/MS或類似方法確認氟是否為有機氟(PFAS) |
有機氟 < 50 mg/kg → 視為合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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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 |
直接TOP(總可氧化前驅物)分析 |
檢查是否符合25 μg/kg及250 μg/kg限制 |
註:現有證據顯示,通過步驟1測試的樣品通常也符合步驟2及步驟3的要求。
2. 庫存消耗(無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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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
處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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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包裝 |
可繼續在市場上銷售,無需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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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日之後投放市場的包裝 |
必須符合PFAS限制;無庫存過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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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回收材料的包裝 |
無例外;適用相同規定 |
3. 重要時間點判定
- 銷售包裝及組合包裝:一般視為填充完成時投放市場(封口等最終加工步驟可能影響合規性)
- 運輸包裝及服務包裝:一般以空包裝狀態投放市場
- 進口包裝:時間點以完成海關程序並放行自由流通為準
IV. 與現行法規的關係
- 與一次性塑膠指令(SUPD):PPWR在包裝禁令方面優先於SUPD,但兩者並存;SUPD繼續適用於PPWR禁令未涵蓋的一次性塑膠產品
- 與舊包裝指令(94/62/EC):PPWR取代舊指令,但部分現有標準和要求仍可作為指引,直至新法規全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