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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法規(PPWR)倒數計時:PFAS 限制將於八月生效

2026-04-08
歐盟
PP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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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歐洲委員會發布了最終指導文件及隨附的常見問題解答(FAQ),針對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PPWR)提供合規指引,供歐盟成員國及經濟營運者參考。

背景

PPWR於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已實施近30年的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令(94/62/EC)。與先前指令不同,PPWR作為歐盟法規直接適用於所有成員國,無需各國另行轉換。該法規將自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適用。

指導文件主要內容

I. 主要定義

定義

定義說明

包裝

用於盛裝、保護、搬運、運送或展示產品的物品;必須符合功能、材質及設計相關標準

包裝製造商

不一定是實際生產者,但指示並決定包裝設計規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品牌所有者通常被視為製造商

包裝生產者

在成員國境內首次將包裝或包裝產品投放市場的製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負責延伸生產者責任(EPR)

進口商

必須在歐盟境內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得作為進口商

II. 合規期限

日期

要求

2026年8月12日

法規全面適用;PFAS 限制生效(食品接觸包裝)

2028年2月12日

可堆肥包裝要求生效;委員會將要求制定家庭堆肥標準

2028年8月12日

統一包裝標籤要求生效

2029年1月1日

必須建立押金退還系統(DRS)以達成90%獨立回收率

2029年2月12日

可重複使用包裝標籤要求生效

2030年1月1日

包裝減量要求、空隙率要求、重複使用目標、包裝禁令及其他核心要求生效;可回收性設計要求生效(或相關授權法規生效後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

2035年1月1日

大型回收要求生效

III. PFAS 限制(自2026年8月12日起生效)

  • 任何單一PFAS:≤ 25 ppb(不含聚合物PFAS)
  • PFAS總和:≤ 250 ppb(可降解前驅物)
  • 所有PFAS(含聚合物):≤ 50 ppm;若總氟含量> 50 mg/kg,須提供證明

委員會解釋

1. PFAS 測試建議分步驟方法

步驟

測試內容

合規標準

步驟1

總氟(TF)定量

TF < 50 mg/kg → 視為合規

步驟2

若TF超出限制,使用熱解-GC/MS或類似方法確認氟是否為有機氟(PFAS)

有機氟 < 50 mg/kg → 視為合規

步驟3

直接TOP(總可氧化前驅物)分析

檢查是否符合25 μg/kg及250 μg/kg限制

註:現有證據顯示,通過步驟1測試的樣品通常也符合步驟2及步驟3的要求。

2. 庫存消耗(無過渡期)

情境

處理方式

2026年8月1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包裝

可繼續在市場上銷售,無需下架

2026年8月12日之後投放市場的包裝

必須符合PFAS限制;無庫存過渡期

含有回收材料的包裝

無例外;適用相同規定

3. 重要時間點判定

  • 銷售包裝及組合包裝:一般視為填充完成時投放市場(封口等最終加工步驟可能影響合規性)
  • 運輸包裝及服務包裝:一般以空包裝狀態投放市場
  • 進口包裝:時間點以完成海關程序並放行自由流通為準

IV. 與現行法規的關係

  • 一次性塑膠指令(SUPD)PPWR在包裝禁令方面優先於SUPD,但兩者並存;SUPD繼續適用於PPWR禁令未涵蓋的一次性塑膠產品
  • 與舊包裝指令(94/62/EC):PPWR取代舊指令,但部分現有標準和要求仍可作為指引,直至新法規全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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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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