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菲律賓環境與自然資源部環境管理局(DENR-EMB)發布了關於苯及含苯混合物(體積含苯超過1%的混合物)化學品管制令(CCO)的相關規定。此舉依據《第6969號共和國法案》(有毒物質及危險和核廢料管制法)及其實施細則、1999年菲律賓清潔空氣法以及DENR行政命令第2005-05號(優先化學品清單以發布化學品管制令)。
化學品管制令
化學品管制令是由DENR發布的規定,旨在禁止、限制或對化學物質的使用、製造、進口、出口、運輸、加工、儲存、持有或銷售施加控制和條件,以降低對公共健康和環境的風險。
涵蓋實體
- 進口商
- 分銷商
- 製造商
- 工業用戶
- 商業用戶
豁免條款
本令不適用於其他法律或機構管制的苯及含苯混合物使用,包括但不限於:
- 由能源部油品管理局管制的燃料、燃料添加劑及石油產品。
- 由衛生部食品藥物管理局管制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家庭/城市危險物質及消費性健康產品。
- 由農業部肥料及農藥管理局管制的肥料、農藥及農業化學品。
- 作為物品組成部分或自然存在的苯及含苯混合物,除非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免於遵守本CCO的要求。
允許使用
- 苯的製造/生產
- 用於化學合成的苯
- 用於汽油的苯
- 用於實驗室分析或研究工作的苯及含苯混合物
- 其他體積含苯量等於或低於1%的混合物的工業及商業用途
禁止使用
本令禁止以下涉及苯及含苯混合物的用途,除非無技術上及經濟上可行的替代方案:
- 油漆、清漆、塗層、溶劑及稀釋劑
- 膠水、接觸膠及橡膠製品
- 紡織品、布料及皮革用溶液
- 墨水及染料
- 清潔及除油劑
- 玩具及其他兒童產品
申請人如欲獲得上述禁止類別中使用苯及含苯混合物的豁免,必須向DENR提交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證明無可替代方案。僅在獲得正式授權且符合所有規定要求及程序後,方可授予豁免。
一般要求及程序
本令對涉及苯及含苯混合物的進口、製造、分銷及使用的申請人施加以下要求:
- 登記及營運許可
必須遵守相關文件要求、處理及儲存標準、標籤規定、製造及使用規範、廢棄物處理要求及培訓要求。
- 進口及進口許可
申請文件必須包含環境合規證書(ECC)、安全資料表、流程圖、工人安全培訓證明、設施照片、最新自我監測報告(SMR)等。
進口許可有效期為一年,貨物必須在有效期內抵達並完成清關。續期申請不得早於到期日前20個工作日提出。變更申請不得晚於到期日前20個工作日提出。
處罰
任何法人或實體違反本令規定,將依據《第6969號共和國法案》受到相應的行政及刑事處罰。
廢止條款
所有與本令不一致的命令及其他類似發布,或其部分內容,均予以廢止或相應修訂。
生效
本令自於在一般流通報紙刊登後15日生效,並在提交三份經認證的副本至國家行政登記處後生效。
目標
本令旨在降低工業過程中使用苯所帶來的人類暴露及環境釋放風險,提高對苯毒性及技術先進且更安全替代品的認識,確保有效實施以預防為基礎的框架及計劃,以減輕及消除苯帶來的風險,並提供指導以識別工業設施中潛在的苯釋放或暴露,從而減少人類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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