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6年4月8日,美國環保署(EPA)署長李澤丁簽署了最終規則,進一步推遲了《毒性物質管制法》(TSCA)第8(a)(7)條下,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數據報告義務的啟動日期至2027年1月31日。這標誌著自EPA於2023年建立此規則以來,第三次延期。
背景
- 2023年10月11日:EPA最終確定了PFAS報告規則,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製造(包括進口)PFAS或含PFAS物品的實體向EPA報告詳細信息
- 原定提交期間:自2024年11月12日開始
- 首次延期:2024年9月5日 – 由於電子報告系統(CDX)開發延遲,推遲至2025年7月11日
- 第二次延期:2025年5月13日 – 由於持續的IT開發延遲,推遲至2026年4月13日
此最終規則中的關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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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原要求 |
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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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報告實體的提交期間開始日期 |
2026年4月13日 |
2027年1月31日,或40 CFR 705.20(c)中指定的日期後60天,以較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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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文章進口商提交通期開始日期 |
2026年4月13日 |
2027年1月31日,或40 CFR 705.20(c)中規定的日期之後60天,以較早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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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通期期間長度 |
6個月(至2026年10月13日) |
6個月(標準報告人)/ 12個月(小型文章進口商) |
重要注意事項
- 此規則調整僅修改提交通期開始日期,不涉及提交通期結束日期或其他實質性修改
- 環保署計劃在2027年1月31日之前發布一項後續最終規則,以處理2025年11月提案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例如豁免條款等)
- 規則採用可分割條款設計:如果「60天期間」在司法審查中被推翻,備用日期2027年1月31日仍然有效;反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