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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出新規定:升級ODS及氫氟碳化合物全鏈條監管

2026-03-05
中國
化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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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貫徹《臭氧消耗物質管理條例》,並加強對臭氧消耗物質及氫氟碳化合物(中國受控臭氧消耗物質名錄中列明的化學品,以下簡稱受控物質)全鏈條監管,中國生態環境部(MEE)發布通知,進一步加強這些物質的管理。

主要規定如下:

加強生產配額許可管理

  • 對於生產(包括伴生生產)受控物質用於受控用途(包括豁免受控用途)的單位,以及生產受控物質用於原料用途並對外銷售的單位,依法實施生產配額許可管理。

受控用途指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工藝劑、農藥、氣霧劑推進劑及膨脹劑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指受控物質在受控用途淘汰後,允許用於特定應用,如實驗室分析、檢驗檢疫及作為工藝劑等。原料用途指作為原料或輔助材料,最終通過化學反應轉化為其他化學品的用途。

  • 生產單位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態環境部申請次年生產配額。首次申請應包括年度配額申請表、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報告、受控物質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文件及生產場所、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生產績效說明。非首次申請應提供年度配額申請表及變更相關資料。
  • 需調整生產配額的生產單位應提交當年生產配額調整申請表。減配額的單位還須提供當年生產情況說明;通過調整首次獲得生產配額的,應按首次申請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新建用於原料用途且對外銷售的受控物質生產設施,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申請次年生產配額,或申請當年生產配額,並按首次申請要求提交申請資料。

嚴格銷售備案管理

  • 依法對銷售受控物質(含含受控物質的聚醇預混料、製冷劑混合物等)的單位實施備案管理。銷售單位不得向個人銷售受控物質或其混合物。生產單位銷售自產受控物質或混合物的,免於銷售備案。生產單位僅用於本企業下游化工產品原料的受控物質,不得對外銷售。
  • 銷售單位應向所在地區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首次備案應提供申請表、營業執照及相關經營業務說明。非首次申請應於次年12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提交申請表及變更相關資料。銷售單位應向購買者提供受控物質種類、數量、用途及規格等準確信息並留存記錄。銷售聚醇預混料的單位,應在產品上明確標示受控物質種類、含量及日期,以及上游生產或銷售單位信息,確保該信息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清晰可辨。

加強使用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 依法對使用受控物質的單位實施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 對年使用氫氯氟烴(HCFCs)受控用途達100噸及以上且有核定基線(2009-2010年)使用記錄的單位、用於實驗室分析試劑純化四氯化碳(CTC)的單位及用CTC作工藝劑的單位,依法實施配額許可管理。
  • 依法對以下使用單位實施備案管理:
  • 用於原料用途的受控物質使用單位;
  • 製造、安裝使用受控物質或其混合物(不含配額許可管理範圍內)的製冷空調設備或系統的單位;
  • 使用含受控物質聚醇預混料製造聚氨酯泡沫(含噴塗)的企業;
  • 製造使用受控物質的滅火系統產品的單位;
  • 配製受控物質溶劑(除塵劑)的單位;
  • 純化受控物質用於實驗室分析試劑(不含CTC)及電子特種氣體的單位;
  • 使用溴甲烷進行出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的單位;
  • 其他使用受控物質用於不需配額許可管理的受控用途的單位。

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區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首次備案應提供申請表、營業執照、相關經營業務說明及相關設施設備說明。使用溴甲烷進行出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的單位,還須提供出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單位批准證書。非首次申請應於次年12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提交申請表及變更相關資料。

配製溶劑(除塵劑)、純化實驗室分析試劑或純化電子特種氣體的單位免於備案。

  • 從事泡沫噴塗應用或製冷空調設備或系統製造、安裝的單位,應向使用者提供所用受控物質的種類、數量及上游生產或銷售單位信息,並留存記錄。

完善維護、報廢、回收、再利用及銷毀備案管理

  • 依法對從事含受控物質的製冷空調設備、製冷空調系統或滅火系統的維護或報廢,以及從事受控物質回收、再利用、銷毀的單位實施備案管理。
  • 維護和報廢單位應向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回收、再利用和銷毀單位應向省級主管部門備案,提交申請表、營業執照及經營設施說明。單位信息變更應及時更新備案,停止經營應取消備案。

規範伴生受控物質管理

  • 生產伴生四氯甲烷(CTC)的氯甲烷單位,以及年使用CTC作原料用途超過1500噸的單位,應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接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網絡,確保正常運行。
  • 伴生三氟甲烷(HFC-23)的單位,除用於原料或受控用途外,必須採用核准的銷毀技術處理,不得直接排放。

建立健全數據留存和報告制度

  • 生產、銷售、使用、維護、報廢、回收、再利用和銷毀單位,應在「臭氧消耗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申請配額或備案並查詢相關信息。應至少保存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完整原始記錄3年以上。
  • 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應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受控物質數據。維護、報廢、回收、再利用和銷毀單位應於每年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報送數據。

嚴格監督執法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聚焦重點領域,強化對受控物質相關活動的日常監管。充分利用自動監測、多部門信息篩查和大數據分析等手段,提高監督執法精準度。執法重點包括未經許可生產銷售、非法購銷、違法使用、不備案、數據造假及未按要求安裝監測設備等行為。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加強組織實施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受控物質管理,提升監測能力,推廣綠色替代品,加強宣傳培訓。省級部門應統籌本行政區域工作,完善政策措施,組織備案和數據報送,強化預警和溯源,引導行業低碳轉型。市級部門應嚴格審核項目批准,組織備案和數據報送,配備必要檢測設備,提升執法效能,及時上報違法行為。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關於加強氫氯氟烴生產銷售消費管理的通知》和《關於實施四氯化碳生產配額許可、使用配額許可及銷售登記管理的通知》同時廢止。

 

更多資訊

生態環境部(M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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